老人去世 儿子与继母为争房产上法庭
参与互动(0)黄老与再婚妻子裴菊云婚后通过房改获得房屋一套。黄老死后,裴菊云要求分割房产,黄老子女却不答应。4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继承案,判决南昌市西湖区沿江路8片某室的房屋由原告裴菊云享有50%的份额,被告黄阿宝、黄阿梅、黄阿慧、黄阿军各继承12.5%的份额;原告补偿各被告所占份额的相应价值的款项和购房款各1048元。
父亲遗嘱称房屋留次子
原告裴菊云与被继承人黄老于1998年3月2日结婚。2000年,裴菊云与黄老通过房改取得了西湖区的住房一套。该房购房款为8384元,交纳时间为2000年5月30日。裴菊云承认在交纳购房款时自己未实际出资,是由黄老和他的子女去办理的。黄老生前曾书写自书遗嘱一份称:“黄有房屋一套……系黄原单位房改房,现由我俩居住。此房的购房款和装修款全由我次子黄阿国所付……若我俩百年之后,此房由黄阿国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争执。不论我二人谁先去世,此房仍由健在的一方继续居住,子女们不得强占、干预……”
继母欲分割遗留房产
据悉,裴菊云与黄老均系再婚,黄老再婚前育有黄阿宝、黄阿国(已于2012年7月去世,去世前无配偶及子女)、黄阿梅、黄阿慧、黄阿军五个子女。
黄老于2007年4月5日去世。黄老病逝后不久,裴菊云因与黄阿国(其时尚未去世)相处不睦,搬离诉争房屋。裴菊云认为,诉争房屋系其与黄老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依法享有一半的份额,且对黄老遗留的部分有继承的权利,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依法分割房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原告与黄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通过房改取得,并非黄老的个人所得,两人未明确约定该房为黄老一人所有,故该房屋应认定为原告与黄老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黄老病逝后,诉争房屋的1/2份额应分出由原告裴菊云享有,另1/2的份额按照其遗嘱由黄阿国继承。黄老在遗嘱中称购房款系由黄阿国所付,原告亦自认未实际支付购房款。因此,法院确认购房款8384元为黄阿国所出,该8384元应视为黄老、裴菊云二人对黄阿国所负债务。该债务中的一半即4192元因遗产与债务同归一人而消灭,另1/2则应由裴菊云继续承担。黄阿国身故时无父母、配偶及子女,其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取得,因此,诉争房屋的1/2份额及黄阿国对原告享有的4192元的债权由四被告继承。考虑到原告在诉争房屋中所占份额较大,由其取得房屋产权并按照各被告所享有的份额对其进行货币补偿为宜。(信息日报 吴云 何新平 记者 万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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