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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快递变“慢递”将赔偿(2)

2013年03月01日 01: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土地复垦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2011年国务院制定《土地复垦条例》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为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日前出台《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新办法将于今天起实施。

  《办法》规定,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办法》指出,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关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问题,《办法》规定,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在土地复垦验收方面,《办法》要求,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为激励土地复垦工作,《办法》规定,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提高罚款数额

  国务院日前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三部行政法规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例都将自今日起实施。值得注意的是,三个条例中均对行政处罚罚款数额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特别是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高了罚款上限,由原来的可处5万和1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高到可处20万和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原来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 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将原来的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原来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原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所列侵权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将原来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段红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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