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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襄城对8类人员实行“约谈告诫预警机制”

2013年03月01日 08:1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说实话,我刚才被惊出了一身冷汗!真不知道自己已经走到了悬崖边上,经过你们约谈告诫,我才如梦方醒……”日前,河南省襄城县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刘某在被襄城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约谈告诫”谈话后,心有余悸地说。

  2012年12月的一天,襄城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县境内首山非法采石情况严重,首山山体、植被、水土等遭受一定程度破坏,而相关管理措施却跟不上。该院立即派干警走访调查,了解到群众举报基本属实,若将来出现更严重后果很有可能涉嫌渎职犯罪。向院领导汇报后,该院立即启动“约谈告诫预警机制”。“约谈告诫”谈话后,该县国土资源局第二天就把书面整改方案送到了该院,并立刻组织人员对首山采石进行巡查,加大执法力度。

  据介绍,2012年以来,该院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建立“约谈告诫预警机制”,该制度主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检察机关初查后有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因职务犯罪被作不起诉处理的、发生窝串案职务犯罪的单位负责人、刑事案件高发乡镇及派出所的负责人、信访案件突出的部门及乡镇的负责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影响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企业中有职务犯罪记录的、新提拔的领导干部8类人员实施约谈告诫。

  根据规定,对一般约谈告诫对象,被约谈告诫人应在约谈告诫后15日内,就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检察机关约谈告诫部门备案;对于在约谈告诫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纪线索,经检察长决定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笔者了解到,实施“约谈告诫”的主体并不只是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根据规定,约谈告诫由发现线索的业务部门人员会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检察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约谈告诫对象。

  截至目前,该院已约谈告诫相关部门人员40余人次,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讯员郭亚峰 胡宽阳)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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