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律师:热炒未成年嫌犯属侵权行为

2013年03月07日 14:29 来源:天津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李双江之子李某某等5人涉嫌轮奸案的新闻闹得满城风雨,各种传言不断。比如:李某某年龄造假,并非未成年人;轮奸案的被害人因获得极大物质赔偿包括落实北京户口、工作及一套房产,而申请撤销控诉,双方现已达成和解意向;轮奸案的被害人改口供称“自愿”;轮奸案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等等。

  在各种传言面前,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澄清相关法律问题,比如李某某能否因“刑事和解”而免予刑事处罚?轮奸案被害人是否有权撤销控诉?轮奸案被害人若改口供称“自愿”,其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媒体这样大肆炒作是否会侵犯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公诉案件被害人无权撤销控诉

  记者:我们不单就李某某轮奸案而论,像这样的涉嫌犯罪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轮奸案的被害人是否有权提出撤销控诉?

  刘妮春律师:在西方,刑事和解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简称VOR),是指被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通过刑事和解制度,被害人可以在精神和物质上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278条和第279条已经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而《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据上述规定,李某某等5人涉嫌的强奸罪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犯罪,而且属于二人以上轮奸情形,可能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不属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范畴,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因“刑事和解”而免于刑事惩罚。

  但需要说明的是,假如犯罪嫌疑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向其赔礼道歉,取得其谅解的话,可以说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愿意悔改,主观恶性减少。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则可以根据这一情节,酌情考虑从轻,也可以考虑不从轻处罚。

  至于轮奸案的被害人是否有权撤销控诉,答案是否定的。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如诽谤、侮辱、遗弃等案件,被害人有权在控诉后撤销控诉。但对于公诉案件,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的公权力,被害人无权撤销控诉。因为公诉案件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权益更危害了社会秩序,是否起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检察机关合法行使的公权力。故所谓的被害人撤销控诉的传言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害人若称自愿

  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此类案件中,假如被害人改口供,称是自愿与多人发生性行为,加害人是否还构成强奸罪?被害人对其提供假口供的行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克律师: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客观方面来看,强奸罪在客观上必须是违背妇女意志,而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也是认定强奸罪的关键。因此,假如被害人改口供称是自愿,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充分证明加害人轮奸事实存在的话,加害人可能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相反的,即使被害人改变口供,假如有其他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加害人轮奸事实存在,也不能影响检察机关对加害人强奸罪的检控。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如果被害人改变证词致使加害人脱罪,其可能会因故意改变之前的陈述而付出代价,即面临伪证罪或诬告陷害罪的追诉,届时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媒体大肆炒作

  侵犯李某某合法权益

  记者:有关李某某等5人轮奸案的很多涉案细节都在网络和媒体上疯传,我国法律对涉罪未成年人有哪些相应的保护措施?李某某的个人隐私及案件信息如此被泄露,是否涉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呢?

  李宁律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均有明确规定,主要表现在:

  1. 司法机关的不公开审理及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第一款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二款均规定了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还规定了部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因此,有关的司法机关应对涉案未成年人信息加以保护。

  2. 媒体不得随意披露涉罪未成年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第三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在对李某某案件的报道中,许多媒体将与李某某有关的生活细节和盘托出,甚至不少网站将李某某的照片不加任何掩饰地刊发,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未成年人李某某而言,将对其今后回归社会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相关媒体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等。(记者 江晓清 实习生 徐丽)

【编辑:王浩成】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