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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刑诉大修多涉检 代表建议修改检察院组织法

2013年03月15日 09:41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职权作了许多调整,而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1979年制定,30多年来未作大修,已严重滞后于司法实践,与上述两法明显脱节。”日前,正在北京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两位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余敏、甘肃省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建议尽快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余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上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关系、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编制标准、人员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检察工作无法更加科学地开展。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在多次修改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职权作了许多调整,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却没有予以相应的调整和规定,致使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面临尴尬境地。”余敏举例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对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施监督,对民事调解、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等等,但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却并没有加以明确。

  另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于检察院行使法定职权的程序和措施只规定相对原则,监督方式已不适应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要求,不利于法律监督。“但我们在实践中,为了解决法律监督的措施和手段不足问题,已经完善了调阅案件卷宗、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面的措施,落实并完善了检察院派员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我认为这些规定都应当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予以体现。”余敏说。

  路志强认为,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这一规定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并没有得到很好体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施以来,我国通过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确立了一些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新原则,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能,对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均未体现。如检察院恢复重建以来,法律监督工作由单一的刑事法律监督发展成为刑事法律监督、民事法律监督、行政法律监督并重的格局,监督的途径和范围已大大拓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的一些指导原则和内容已不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已与一些基本法律不相一致。因此,应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更好地体现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司法属性。”路志强说。

  据路志强介绍,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修改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增添了许多执法办案的新原则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新内容,监督的原则、内容、方式、程序更加明确具体,一些不适应法治建设要求的制度已经取消。因此,应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检察院职权行使的原则、范围、程序进一步加以明确。

  路志强表示,鉴于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不断拓展,一方面,内部机构设置既要与法律规定相适应,又要与法院、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相衔接;另一方面,检察官的任免既要符合检察官法,又要符合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应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检察官的任免作出进一步规定。

  此外,余敏、路志强两位代表还建议,对检察院的履职保障和检察官的工资福利待遇、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为规范检察权行使、保障检察监督职能有效实现,两位代表认为,要以宪法为根据、吸收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成果、吸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从理清检察院上下级领导关系、结构体系、机构设置规则、人员管理等方面入手,尽快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记者 杨柳 王新友)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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