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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法律实施需要自觉精神

2013年03月20日 14:2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通常以为,道德是自律,法律是他律,法律的实施具有强制的属性。然而,这样的认识并不全面,因为法律要顺利地从文本回到现实中,同样需要人们的自觉精神。

  法律尽管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但是,法律的实施并不能完全依赖暴力机器。博登海默曾说:“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够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一部法律完全依靠警察、法庭和监狱来强硬推行,不仅是法律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惨。因为法律作为对客观实际的反映,本身就是人们之间正常关系的表述,法律的内容首先是事实的存在,而后才是立法的条款表现。这样的法律自然能够依靠社会本身的力量得以贯彻落实。不然,仅仅只是借助外在力量推行的法律,必定与社会相悖,甚至是与人民为敌的。

  好的法律来源于生活,必然能够顺利地返回生活。凡是不能回到生活中去的法律,必然不是从生活中来的好法律。譬如《婚姻法》是对日常婚姻家庭关系的反映,首先是伦理美德的存在,其次才有相应法律规范的维护。故而,这个法律的实施,本质上就是正常社会关系的延续,其实并不需要太多的强制性力量。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通常无须政府拿着枪杆子去强迫。如果婚姻家庭关系依靠镣铐来维系,人间还有幸福可言吗?事实上,作为调整性法律规范的保障措施,制裁性法律规范总是针对少数违规者而言的。当我们说,法律不时被违反,指的仅是一些不自觉的人。监狱是不可以针对大众的,否则,监狱就是反动的。很显然,无论何种法律,倘若将惩罚利剑指向多数人的时候,那么,便是恶法。

  因此,要更好地实施法律,首先要做的工作绝非强固国家暴力机器。恰恰相反,警察队伍越强大,说明法律实施得越不好。监狱不断扩张,证实了刑法在经常被违反。对此,博登海默也说过:“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如果人们不得不着重依赖政府强力作为实施法律的手段,那么这只是表明该法律制度机能的失效,而不是对其有效性和实效的肯定。”可见,法律的实施,还要依靠自觉。也就是说,要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律信仰。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因为,正如信仰真理的人无比崇敬、并会以实际行动誓死捍卫正义事物一样,信仰法律的人自然也会心甘情愿地做法律的仆人,并对任何挑战法律的行径做坚决地斗争。而这一切的前提和基础,乃是一个人具有较高的道德境界。因此,法律较好实施的状况,需要建立在品质良好的群体之上的。德谟克利特曾说:“因为对那些遵从法律的人,法律显得是适合于他本性的美德。”一个社会道德水平很高,乃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以德治国绝对不是对依法治国的否认,恰恰正是后者的一个必要保障,甚至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没有素养的人,绝对不可能自觉守法;一个没有德行的国家,怎么会有法治状况?

  不仅调整性法律规范实施需要人们的自觉精神,制裁性法律规范落实同样也依赖这样高尚的精神境界,也就是说,需要执法者的严格遵守。尤其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公共权力必须置于法律的笼子之中。权力一旦离开了法律,便是对法治的不同程度损害。对违法行为——无论是何人实施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以及必须给予怎么样的制裁,执法人员并非可以随心所欲,而全部是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这些规范自然是对潜在犯规者的警示,是对违法者惩罚的依据,但却绝不能成为对执法者的外在强制。如果这种法律规范对违法者和执法者具有相同的功能,除了说明后者消极执法之外,就是执法违法现象的发生。因此,执法者的履职不仅不能被动接受法律规制,相反地我们还要对他们的自觉精神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说得好:“法院手中的权力很大,并且——如同一切权力那样——容易被滥用;但是,我们又不打算在权力授予问题上畏缩不前。因为,从长远看来,‘除了法官的人格外’,埃利希说,‘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执法的正义,来自于正义地执法,是执法者良知的使然。如果执法者守法的自觉程度逊色于普通百姓,法律的实施仍然要依赖刑罚的恐吓,就会陷入在实施强制的人却要被强制的怪圈之中。这既是执法者的堕落——你们内在的善到哪里去了呢?还是国家的不幸——被动消极执法是亵渎法律的渊薮。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公职人员把自己的意志置于法律之上,管理制度就会染上不治之症。”(温斯坦莱)。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其危害甚于布衣违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执法本身其实就是一种特殊的守法,而且是更为重要的守法,自觉精神就显得尤为珍贵。

  不仅如此,对于我们这个有着如此漫长封建专制历史、缺少法治文化的国家而言,强调执法者守法的自觉精神,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文化的延续性,官本位、权力至上的腐朽落后意识,很难在一个较短的时间里彻底清除。因此,要使法律真正具有生命力,强化执法者的职业道德修养,增强执法者的法治意识,无疑是一个必要条件。

  总之,法律的实施,无论调整性规范,抑或制裁性规范,都需要高度的自觉精神。尤其是执法者,是否严格依法办事,“人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否则,人们法治意识匮乏,总是消极对待法律,法律在通往现实生活的道路中,就会遇到巨大的障碍。(苗勇)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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