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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擅自野外用火导致山林大火 获刑9个月

2013年03月27日 15:51 来源:浙江在线 参与互动(0)

  日前,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2012年3月28日中午,道太乡一村民在自家房屋旁边整理菜地时,发现之前砍下的柴禾茅草已枯黄,觉得可以烧成草木灰当肥料,于是随手掏出打火机点燃。下午1时许突然起风,燃烧着的草团被风吹到菜地后面的山林中,火势迅速蔓延失去控制,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烧毁杉木蓄积33立方米,松木蓄积107立方米,阔叶树蓄积25立方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森林法规,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情节虽然较轻,但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火灾发生后与受灾农户达成火灾损失赔偿谅解协议,并取得了受灾户的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遂依法从轻判决。(张博 华志利)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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