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女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9余万元 潜逃14年后入罪

2013年04月08日 15: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宁德4月8日电 (叶茂 何方华)参与大量民间“互助会”,以高利率为诱饵,利用标到的会款“以会养会”,后期无法支付会费后潜逃,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9余万元人民币。

  福建宁德寿宁县法院8日对外披露,叶某秀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互助会,俗称标会或做会,在法律上则为合会,是民间一种小额信用贷款的型态,具有赚取利息与筹措资金的功能。近年来,民间标会逐渐变味,部分“互助会”变为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广泛吸纳资金的非法融资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4月至1999年7月,叶某秀参加寿宁县鳌阳镇张某梅、魏某菊等26人分别组织的民间“互助会”。“排会”期间,叶某秀大量“标会”获取会款,并将所得会款用于支付前会的会款和会息,以致于欠下大量会款无法交纳,于1999年8月外逃。

  经清算,叶某秀非法获取会款共计1191467元。同年12月,寿宁县法院依法拍卖叶某秀所有的两处房产,依法分配给张某梅、魏某菊等26名被害人共计264233元。

  2011年9月26,叶某秀到案后,与被害人达成退款协议,退还会款共计14.5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秀利用参与民间标会、排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191467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叶某秀有自首情节且与张某梅等26人达成还款协议并获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