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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去世儿子为钱隐瞒7年 法官:隐瞒后果自负

2013年04月10日 15:5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温老先生是一名退休工人。如果老先生在世的话,现在应该已经79岁了。

  老人有一笔8万余元的外债。2006年,儿子温某作为老人的代理人以老人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直到昨天早上,当朝阳法院执行庭法官张异般准备启程将这笔历时7年才执行回来的案款亲自送到温某提供的父亲在河北固安的暂住地时,温某才突然说出了一直隐瞒的真相——此案的当事人温老先生已经去世7年了。而就在前天,张法官最后一次跟温某确认去固安送款的事项时,他还说“没问题”。

  这真是突如其来的变“故”。为什么?原因是什么?而这一变故又会带来什么其他的变故?

  追回8万外债很曲折

  1996年,温老先生用自己的房子和一名唐姓男子进行交换,当时约定,换房后唐某要再多给温老先生一间平房作为差价补偿。但这间平房却一直没有兑现。

  2003年底,这位唐某给温老先生打了一张欠条,请求再宽限他一年时间,若到时不能解决,他愿意给温老先生8万元作为补偿。2004年,唐某又书面承认,欠温老先生房租差价4000元。

  直到2005年,唐某的承诺均未兑现。温老先生的儿子温某作为代理人到朝阳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在这次诉讼中,由于联络不到唐某,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并最终在唐某放弃应诉的情况下做出了缺席判决。法院要求唐某给付温老先生平房折价款和房租差价84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3370元。

  2006年,温某凭借判决书再次以温老先生代理人的身份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时,由于查找不到唐某的下落,其名下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起执行案件被暂时中止。

  一晃就是7年。

  今年3月10日是一个星期天。温某突然给法院打电话,告知被执行人唐某现在垡头一宾馆的拆迁安置房内。朝阳法院执行部门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将唐某控制。

  当天,唐某的家属便将8.7万余元执行款凑齐交至法院。

  欲送款法官产生疑惑

  案款执行回来后,温某找到法院表示希望帮老父代领这笔钱。

  但根据法律程序,除非有公证委托书,否则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来领取执行款。温某说,老父因身体瘫痪,被送往河北省固安县的一个村子里养老。房子是租用的民宅。

  此话让张异般法官有了一丝疑惑:温老先生的身份证显示,他住在朝阳区。

  张法官问温某:是否有亲属在河北固安?温某则表示,没有亲属在身边,家里只雇了一个保姆在照看老人。

  把一个瘫痪不能自理的老人独自扔到河北省正在拆迁的村子中居住,这个行为太不符合常理了。张法官产生了怀疑。

  温某眼见自己领不出钱来,又提出让法院将案款汇到河北省固安县的邮局,由保姆持老人的身份证去取钱。

  “如果这件事是真的,保姆能不能将钱给到一个瘫痪老人的手上?如果这件事是假的,任何人都有可能持老人的身份证将钱取走,那么就有可能侵害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一旦款项错发,要想再追回来可就难上加难了。”

  张法官说,发放案款的环节是整个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道程序,虽然发钱很简单,不牵扯强制执行的技巧问题,但是却是最应该规范的环节。

  因此,张法官决定亲自到河北省固安县跑一趟,必须亲手把钱交到老人的手上。

  父去世最后不得不说

  提前一周,张法官便将去固安送案款的决定通知了温某,温某没说什么,表示同意。

  前天,张法官再次给温某打电话,就时间问题做最后一次确认,温某仍然说“没问题”。

  但昨天早上8点半,在朝阳法院执行庭,张法官和随行记者都已做好了出发的准备时,温某突然犹豫起来,好半天,终于开口道:“我跟您说实话吧,老爷子早就去世了。”

  这一意外变故,不仅执行款无法送出,还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据温某讲,他父亲在2006年就去世了,去世前在河北省固安县住过一段时间,由保姆照顾。老人具体的死亡时间,温某说他记不清了,但他说,应该是在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之后。

  张法官要求温某向法院提交老人的死亡证明,温某当时便从包里掏出了一个墓地的小本。上面显示,温老先生和已去世的老伴在2006年3月进行了合葬。

  据温某讲,温老先生共有三名子女,他排行老二,还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弟弟。以前都是他在照顾老人,1996年换房也是为了让老人住得离他近一点。后来他把老人送到了河北固安。

  张法官问温某:“你为什么不将老人去世的情况早点告诉法院,非要等到今天我们准备出发去固安了才说?”

  温某解释说,在法院堵到被执行人唐某之前,他就没敢告诉唐某老人不在了,只说病了。“我就想以我父亲的名义把这钱赶紧要回来。那天在唐某家,您(法官)当着唐某的面问我,我只能说我父亲还在。而且我觉得也没那么严重,因为这事跟我父亲没关系。换房是我换的,打官司也是我打的,法院的诉讼费都是我付的,与任何人没有关系。我既然说了我父亲还在,我要是再改,我觉得不太合适。”

  “那天你说让法院把钱汇到河北固安,如果钱汇过去,谁去取钱?”张法官问。“肯定是我去取啊!我有老人的证件!”温某继续理直气壮。

  此变故使案件变复杂

  由于温老先生已经去世,根据法律程序这笔钱当然不能直接给到以代理人身份出现的温某手中。而这件事也因此变得十分复杂。

  张法官告知温某,他向法院隐瞒事实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事儿可能是你自己的事儿,但从法律程序上讲,谁是案件的当事人这笔钱就是谁的。”张法官表示,由于老人已经去世,这笔案款已由老人的财产转变为遗产,相关继承人均有权继承。

  张法官告知温某之后的程序,他需要到公证处进行遗产继承公证,圈定继承人的范围,如果其他继承人都明确放弃继承的话,温某可以凭借公证书到法院直接领走案款。如果继承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就需要到法院进行继承人之间的诉讼,然后法院将根据诉讼结果来决定,将这笔钱给到谁的手里。

  温某听后大呼麻烦。“我知道这个程序对你们来说会比较麻烦,但它保护了每一个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张法官说。

  温某离开后,张异般法官又仔细查阅了卷宗发现,温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是在2006年5月,这与温某所述老人是在本案进入程序后去世的情况不符。因此可以证明,在温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就已经隐瞒了老人去世的情况。

  同时记者查阅2005年那起诉讼的判决书发现,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是在2005年12月10日,距离温老先生和老伴合葬的时间并不久。

  因温某尚未向法院提供老人的死亡证明,目前还无法确认温老先生的具体死亡时间。但张异般法官告诉记者,老人的死亡时间还有可能会影响到之前民事判决的效力。

  如果老人是在法院判决作出前去世的,正常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要中止审理,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继承人同意参加诉讼的,法院就可以变更原告,由继承人参与诉讼,继续进行审理。

  而在这起案件中,由于判决已经作出,如果证实老人是在判决作出前去世的,那么法院就要启动再审程序,变更原告,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之后,法院将根据新的判决内容来分配这笔执行款。

  在执行款最终由谁继承的问题解决前,这笔钱将由法院来保管。

  法官:

    故意隐瞒自担后果

  对于温某隐瞒法院的初衷我们不好揣测,但他后来所说的是否全部真实还要打个问号。

  张异般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当事人故意隐瞒案情的行为不仅对法院的司法资源是一种浪费,当事人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对于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法院一般以批评教育为主,一旦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法院还将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本报记者 张蕾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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