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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可预防制止家暴

2013年04月17日 08:51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近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家庭婚姻纠纷案中,作出江西省首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学专家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最直接、最及时的司法救援手段,具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功能。

  全省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刘某婚后长期对妻子谢某实施家庭暴力,使谢某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伤害。今年

  3月11日,谢某向兴国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刘某扬言要杀害谢某全家,谢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兴国县人民法院经过对谢某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疾病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等证据的审查,认为其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

  近日,兴国县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刘某骚扰、跟踪、殴打、威胁谢某。如刘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悉,该裁定是江西省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有预防和制止家暴功能

  今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人身保护令”随之在全国法院依法正式推行。昨日,兴国县人民法院古龙岗法庭副庭长谢兼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以前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大多数人只能选择逃避。人身保护令结束了家暴案件长期“无法可依”的状态”。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黄华生介绍说,“‘人身安全保护令’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最直接、最及时的司法救援手段,具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功能。”

  兴国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时,可以口头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该负责人特别指出,如果有市民在家庭中遭到了殴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保护令一般期限从15天到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裁定为一年。杨青 记者杨海涛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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