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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像头下3万现金被老太捡走 警方称只能劝人归还

2013年04月18日 16:00 来源:大河网 参与互动(0)

  拾金不昧,是我们身边时常上演的美德故事,公众对此也从不吝啬赞美。但如果有人“拾金昧了”,结果会怎样?

  失主讲述:帮人办证遗失3万元 归还现金给予重奖

  4月16日上午,家住军休所的退休女职工柳新爱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据其介绍,4月7日下午2时30分,她陪同新蔡老家的亲戚刘梅一起到位于交通路东段的房地产服务大厅为其儿子张华兴购买的二手房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过户手续期间,柳新爱女士不慎将刘梅交给她的一个工商银行布袋(内有30000元现金以及张华兴的照片、未婚证和无房证明)遗失在大厅东侧的座椅前。事后,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是一个50多岁的老太太所为。

  “没有现金和证件,亲属办理不成过户手续,每天我都很自责。希望捡到袋子的那位老太太能将物品归还,我一定会奖励她3000元现金表示感谢。此外也希望认识老太太以及一同前往的老大爷的读者提供线索,我也一定会酌情酬劳。”柳女士告诉记者。

  监控录像:3万元掉地50多分钟 捡钱者1分钟便离开

  记者从柳女士提供的多份监控录像上看到,4月7日下午3时许,柳女士将工商银行布袋遗失在大厅东侧的座椅前,期间50余分钟布袋都在原地。期间,多个办证人员经过都没有去碰袋子。后来被一男两女三个老年人中的一名老太太捡起迅速装进自己的塑料袋内。

  监控录像显示,当天下午3时47分,一名身材瘦高并带有帽子的老头和另外两名老太太一起走进房地产服务大厅。下午4时05分,三人坐在遗落布袋的椅子上,其中一位老太太发现后迅速捡起装进自己的塑料袋内。下午4时06分,这位老太太提前离开服务大厅。下午4时09分,身材瘦高的老头也离开服务大厅。

  “监控录像从不同的角度清晰地记录了老太太捡钱的过程,希望老太太能够归还我们的遗失物品。”柳女士说。

  服务大厅:积极配合失主寻物 装摄像头亡羊补牢

  4月16日上午,记者在位于交通路东段的驻马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采访了副所长董红勇。据董所长介绍,当天得知情况后,他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取监控录像查找可疑人员。同时根据当天办证的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进行比对,但是收效甚微。

  事情发生后,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立即亡羊补牢,对以前质量一般的摄影头进行了更换并新安装了5哥高清摄像头对服务大厅进行无缝隙覆盖。同时,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还将捡钱的老太太以及同伴老头的视频截图发达发到每位办证工作人员手中,让大家在办证时留意。

  公安机关:非刑事案件无法立案 只能劝其及时归还

  事件发生后,柳女士及时报警。110指挥中心的民警到现场了解案件后,将此事转交给了雪松派出所案侦大队,案侦大队民警调取监控录像后发现捡钱老太太的行为属于“拾金昧了”的情况,因此不算盗窃,仅仅属侵占他人财物行为,因此构不成刑事案件无法立案。随后,案侦大队将材料转交给了治安大队。

  4月16日上午,雪松派出所治安大队大队长王军告诉记者,他们接手后已经根据调取的录像以及房地产服务大厅当天的存档登记表的信息进行逐个比对,同时也邀请失主前来指认,但是目前还没有有价值的线索。接下来,他们还将捡钱者的视频截图发给社区大队的片警进行指认。

  “因为法律法规不完善,在处理此类事件上,警方只能劝行为人及时归还,却无权对其采取惩罚措施。我们希望捡钱者及时到公安机关退出所捡物品,同时也希望读者朋友根据视频截图提供有价值的线索。”王军大队长说。

  律师说法:捡钱者应归还失主 拒不归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伟光认为,首先,该老太太应该把捡到的钱主动返还给失主,或者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此,拾到遗失物要归还失主,既是拾金不昧的道德要求,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

  其次,如果失主找到老太太,老太太依然拒不归还,失主可以依据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制度对老太太进行起诉,要求返还该笔财产。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就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老太太)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失主)。

  朱律师相信,现今公共场所监控视频越来越多,公安部门调查手段越来越先进,“拾金昧了”往往会留下诸多证据线索。若遭遇拒绝归还,失主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诉诸法律,公开审理,不但有利于追回财物,客观上也能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朱律师说。(记者陈要逢 豫报员朱剑锋)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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