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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后悔期”制度或将入法 七日内可退货

2013年04月23日 10:01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今天(23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将“后悔期”制度写入其中。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草案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真实、必要的信息。”

  草案还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当网络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服务者不再利用该平台时,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记者 侯艳 焦莹)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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