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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饭馆帮忙抬油桶 意外被烧伤获赔40余万

2013年04月27日 15:22 来源:银川晚报 参与互动(0)

  昨天,记者从兴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瞩目的“6·17”火灾受害人,货车司机方某某民事部分赔偿已由该院审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处3被告共赔偿方某某40余万元。

  去年6月17日上午9时,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天平街的海宝烧肉馆在请维修人员魏某维修店里的醇油灶时,由于桶盖未盖好致醇油洒出,遇明火造成帮着抬醇油桶的货车司机方某某和海宝烧肉馆杨老板被严重烧伤。该事件曾被本报以及其他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事故发生后,方某某被送往医院,全身烧伤面积达90%,治疗费数额巨大,这让方某某一家顿时陷入困境。经过家人和亲戚的努力,方某某的第一笔手术费20万元勉强凑齐。如今方某某的妻子没有固定工作,孩子还在上学,医药费已花了近50万元,后续还需支付巨额医疗费。无奈的方某某及家人将海宝烧肉馆杨老板、醇油灶维修人员魏某、银川君思化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经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杨老板夫妇在维修过程中未将燃煤灶火熄灭,明知桶内存有醇油仍予以拆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赔付原告方某某治疗期间花费20%,即108703.76元;被告魏某系节能灶的销售者和安装者,魏某在维修过程中未检查桶盖是否盖严,未检查燃煤灶是否存有明火,在拆卸油桶的时候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赔偿原告损失的40%,即217407.52元;君思公司没有证据表明其工作人员将桶盖拧紧,兴庆区人民法院酌定君思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30%,即163055.64元;方某某也由于自己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自行承担损失10%。(记者蒋宏宁 实习生田俊英)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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