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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河北女子蒙冤被关10年 无罪判决后仍被关20个月(3)

2013年05月06日 06:4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宣判后,赵艳锦、附带民事赔偿原告均提起上诉。

  2010年4月9日,河北省高院裁定,“事实尚不清楚,且违反诉讼程序”,撤销原判,发回保定中院重审。

  但是,判决没有明确指出原审哪些地方违反诉讼程序。

  2010年8月10日,保定中院作出判决,再次判处赵艳锦无期徒刑。

  保定中院第三次一审法官姚志强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这次庭审证据和第二次基本一样,第二次一审相对第一次一审的变化是赵艳锦有罪证据证明力的补强。

  被告人赵艳锦、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均提起上诉。

  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保定中院判决,赵艳锦无罪,不负担赔偿。

  河北省高院的判决再次否定了控方的证据,并予以详尽论述:

  1.赵艳锦曾两次供述雇凶杀人,但此后一直翻供否认作案,辩称被刑讯逼供,“虽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证明未对赵艳锦刑讯逼供,但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同监室犯人证言(指见到赵艳锦身上有伤)的真实性。”

  2.赵艳锦供述其付给李艳青佣金的来源是王某、赵某的还款,但王、赵二人证明的还款时间与赵艳锦供述的不一致。

  3.郭万祥虽多次供述,李艳青向其转述是赵艳锦雇其杀人,但李艳青转述的赵艳锦支付佣金数额、给钱的具体过程均与赵艳锦的有罪供述不一致,且郭万祥曾有过翻供,称其一人杀人,与别人无关,杀死李艳青是为了掩盖杀死赵紫旭。郭万祥、李艳青均已死亡,郭的供述内容又系传来证据,真实性无法查清。

  4.赵红章、李爱辉所证接李艳青打来电话的内容、公安机关提取李艳青录音的内容,均为李艳青称赵紫旭之死是赵艳锦指使其所为,但郭万祥翻供称李艳青打电话、录音的行为均系其诱使李艳青所为,目的是将犯罪嫌疑引向李艳青,而李艳青录音中所提佣金数额与赵艳锦供述不一致,公安机关也没有调取李艳青打电话的记录,现郭万祥、李艳青均已死亡,李艳青打电话、录音的目的何在、内容是否真实,已无法核查。

  据此,河北省高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赵艳锦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赵艳锦无罪。

  终审判决书为何“迟到”20个月

  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调查、送达、宣判和代为执行。

  赵艳锦关押在保定市看守所,河北省高院委托保定中院宣判赵艳锦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者收到委托函后及时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赵艳锦案审判长姚志强说,2011年11月25日,保定中院接到河北省高院作出的赵艳锦无罪判决书和委托宣判函。

  无罪判决书是2011年5月23日河北省高院作出的,邮寄到保定中院已是半年后。保定至石家庄约150公里,这份无罪判决书平均每天“走”0.8公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委托宣判)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并将宣判情况制成笔录;宣判后,及时将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寄回委托人民法院。”

  保定中院为何在收到判决书14个月后才送达给被告人呢?

  保定中院刑一庭庭长王建东说,接到判决书后,我们也想马上宣判,宣判了法院就没有责任了。可李老国出了问题怎么办,他不仅仅说要怎么做,也确实有一些举动,法院不得不考虑。

  姚志强说,接到河北省高院的判决书后,保定中院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同时重点考虑到不宜再酿事端,在对李老国做好稳定工作之前,不便贸然宣判。经过反复做思想工作,李老国终于接受了法院的判决。

  据了解,包括保定中院在内的多个部门以司法援助的形式给予死者家属80万元。

  但是,赵艳锦被多关的20个月,谁来负责?没人回答。

  “有罪判刑,无罪放人——不能既不宣判也不放人!”因为迟迟得不到判决,李建军多次到北京上访。

  2012年1月31日到11月14日,李建军第二次被劳教。

  在保定中院第五审判庭,李建军问:“如果你们按时宣判,我还会这样吗?”没人回答。记者 刘万永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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