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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套取燃油补贴资金10万余元

2013年05月08日 11:32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5月7日,记者从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毛焕阔、李雄、南海雄犯贪污罪一案于近日有了结果。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以上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1年8月,时为金昌交通运输管理部工作人员的被告人李雄在承办2010年度金昌市出租车燃油补贴款发放工作过程中,发现金昌市诚联公司的18辆“面的”出租车已在2010年不同月份报废,便向被告人毛焕阔提议欲将诚联公司的18辆“面的”出租车的油补款由诚联公司按出租车实际营运时间按月发放,从中套取差额款。毛焕阔同意后,李雄又找被告人南海雄共谋此事,南海雄亦表示赞同。同年9月,由被告人李雄起草燃油补贴分配方案,经被告人毛焕阔审核、呈报后下发,诚联公司据此文件到金昌市运管处财务科进行了拨款。9月15日油补款到账后,被告人南海雄将18辆“面的”车的油补款以按全年发放和按实际月份发放制作了两张燃油补贴发放表,采取将按月发放表放在上面、按年发放表放在下面、中间夹复写纸的方法,骗得18辆“面的”车司机签字,套取燃油补贴资金101239.6元。被告人毛焕阔、李雄各分得3万元,被告人南海雄分得41239.6元。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焕阔、李雄、南海雄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毛焕阔、李雄不服,提出上诉。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上诉人毛焕阔、李雄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毛焕阔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李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南海雄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扣押在案的赃款101239.6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记者雒焕素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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