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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借女方钱共置婚房 法院判决房屋为夫妻共有

2013年05月10日 09:55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婚前,男方因在外地工作,委托女方代为买房,首付款中一部分为男方向女方父母借款支付,另一部分由女方父母支付,房屋登记于女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属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锦江区法院作出判决,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

  2009年3月,女方以自己名义购买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成龙路房屋一套。房屋首付款13.7万元,由女方父母给付。后男方向女方父母出具了一张8.7万元的借条,并写明借款用于购买住房。7月,两人领了结婚证。后两人经调解离婚,不久又因争夺婚房,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

  锦江法院认为,原告提交了其为购买房屋向女方母亲借款8.7万元所出具的借条,且借条中有被告母亲的笔记,由此可以认定借款属实,购房款的支付决定了购买者在房屋中所应享有的权益,最终认定诉争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锦法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孙兆云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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