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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不等于雇佣

2013年05月10日 15:35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2009年,沈某自家农村住宅施工工地上来了个陌生人涂某,问沈家房屋是否需要安装铝合金窗。因自家正好需要,沈某同意涂某为自家的新房安装铝合金窗,但双方没有签书面合同。次年初,涂某在为沈家房屋的铝合金窗涂刷玻璃胶时,不小心从二楼阳台摔下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涂某认为,沈某与涂某为雇佣关系,于今年2月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赔偿其包括17万元医疗费在内的损失29万余元。为此,沈某找到我,让我代理该案。

  我对沈某说,如果有证据证明沈某与涂某是承揽关系,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涂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如果沈某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无过失的,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于是,沈某向我展示了一张由涂某签字注明“钱付清”的字据。这张字据虽没有抬头,但有每扇窗的平方和单价以及总额。从字据上反映的铝合金窗以每平方米165元人民币单价结算来看,涂某不可能只是为沈某提供劳务。开庭时,涂某否认双方是承揽关系,也竭力回避他在安装工作中不受沈某指挥的事实,但承认字据中的单价除了劳务费之外,还包括了材料费;也承认铝合金窗是由他购买材料组装成品后安装到沈家房屋、且安装工具都是自己的。至此,双方的承揽关系已昭然若揭。经法院调解,沈某同意支付涂某人民币15000元,此案圆满解决。

  如果没有证据支持,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通俗地讲,雇佣关系是老板与雇员的关系,承揽关系则是两个平等主体,好比老板对老板。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居民或者公司请他人上门为自己进行房屋装修、水电安装(维修)、搬家等活动,大多数属于承揽关系,但往往都不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因此,一旦承揽人在工作时造成第三人或自己受伤时,定作人往往会受到牵连。如果没有书面承揽合同,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雇佣关系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建议大家以后进行这些活动时,一定要与承揽人、且最好是与有营业执照或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以防万一。(俞肃平)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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