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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头晕入院出院时却成偏瘫 医院被判赔近30万

2013年05月21日 05:32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我的左手不能动了。

  张叶 绘

  头晕住院治疗,出院时成了偏瘫。南京市民张先生认为南京某三甲大医院有过错,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他打赢了官司。玄武法院认为,医院使用降压药不当,导致张先生出现脑梗,而在脑梗出现后,又没有及时进行处置,导致病情贻误,而且继续违反医疗规程使用降压药物,具有医疗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29万余元。

  医院使用降压药后,竟出现偏瘫

  现年68岁的南京市民张先生有10年高血压病史,最高血压达到150/80mmHg。日常情况下,张先生很规律地服用降血压的药物,血压一直控制得比较好。去年4月29日,张先生突然感到头昏得很厉害,便将他送到南京某三甲大医院治疗。入院检查初步诊断为短暂性脑缺血发作、高血压病1级。

  被收住院后,医院对张先生进行了测血压、活血化瘀、清除氧自由基、抗血小板等治疗。接下来影像学检查显示,张先生脑部的双侧基底节、侧脑室旁及脑干,都有多发缺血灶。此外,还有脑动脉硬化,两侧大脑前动脉均有狭窄。到了5月3日,医院对张先生加用了一种叫“培哚普利片”的降压药物进行治疗。使用后,张先生的血压降了下来。两天后的5月5日凌晨3点,躺在病床上的张先生突然出现了左侧肢体无力偏瘫的现象。

  确诊脑梗后仍在使用降压药物

  当天上午,得知这一情况的医生对张先生使用了治疗脑血栓和改善脑功能的奥扎格雷、乙酰谷酰胺等药物,并又给张先生开了张头颅核磁共振的检查单。当天下午,张先生才接受了头颅核磁共振检查,结果显示张先生是脑桥急性脑梗塞,这正是引起张先生肢体偏瘫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仍继续对张先生使用降压药物培哚普利片。

  到了5月7日,医院对张先生检查的结果显示,张先生左侧鼻唇沟(鼻唇沟即鼻子两侧到嘴角的纹路)变浅,左上肢肌力3级,即只能抬起肢体但不能抵抗外力,左下肢肌力4级,即只能抵抗较弱的外力。显然,张先生的偏瘫已经导致他的肢体力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表现在行动上,张先生走路已经不稳了。在此情况下,医院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对张先生给予了依达拉奉、维生素B6、高压氧等保护脑细胞的药物和物理治疗。经治疗,张先生的病情总算稳定下来了。

  状告医院医疗过错要求赔偿

  5月23日,张先生从医院出院后,转入另一家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一直到7月29日才出院。出院时,张先生生活基本能自理,也能独立行走,左上肢肌力也增加了一级。左下肢肌力则仍然是老样子。在治疗过程中,张先生和家人咨询了一些专业人士,被告知之前的那家大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失误。“本来就是个头晕而已,住了个院就成了偏瘫,这口气我们咽不下去。”经过商议,张先生和家人决定将那家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赔偿。

  在诉状中,张先生认为,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在自己血压已经正常的情况下仍给自己加用降压药,导致自己血压过低发生脑梗塞。而在自己突发脑梗塞时,医院没有及时为自己检查治疗,丧失了溶栓治疗的机会,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直接导致了自己的损害后果。张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等各损失。

  医院不愿赔偿,患者申请医疗鉴定

  法庭上,医院辩称,他们对张先生采取了积极的治疗措施,诊疗行为是符合诊疗原则与规范的。张先生既往有高血压病史,进行脑血管病二级预防,并无不妥。此外,张先生没有溶栓适应征,其脑梗死是由“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引起的,是病情的自然转化,不能归咎于医院的诊疗措施。因医院方面否认有责任,张先生便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去年5月30日,南京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其分析意见为,医院刚入院时给予的活血化瘀等治疗都符合诊疗常规。但是,医院在5月3日加用培哚普利片降压,可“加重脑血流低灌注”。在5月5日凌晨张先生发生病情变化后,医院当日却没有病程记录,对张先生病情重视不足。而在不能及时检查头颅核磁共振时,处理措施欠积极。而在当天下午核磁共振检查诊断为桥脑急性脑梗塞后,医院仍给张先生使用降压药,不符合诊疗常规。

  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那么,何为“加重脑血流低灌注”呢?对此,张先生的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医院法律事务部主任龚拥军律师进行了详细解释。在成为律师之前,龚拥军曾是内科副主任医师,可以说是医学专家了。龚拥军打了个形象的比喻,“就像高层楼房用的自来水一样,要有一定水压水才上得去,水压低了就没水了”。龚拥军说,医院给张先生使用的降压药,就使得张先生的血压上不去,血压不够,脑部血流供应不足,这就是所谓的“脑血流低灌注”。而张先生这样的病人,大脑血管已经习惯了原先的血压,现在血压太低了,脑组织缺血,脑梗的后果也就发生了。

  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南京医学会的最终鉴定结论认为,患者存在高血压病、脑动脉硬化等基础性疾病,是其发生脑梗塞的病理基础,也是左侧肢体偏瘫的重要因素。但是,医方未尽合理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脑梗塞进行性加重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患者损害后果的同等因素。也就是说,医方的医疗过错要为损害后果的发生负上50%的责任,另50%则应归咎于患者本身的基础性疾病。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张先生的伤残等级被定为八级。

  医院被判赔偿近30万元

  对于南京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法院予以了采纳。法院认为,既然“培哚普利”的使用可以“加重脑血流低灌注”,故医院对此医疗方法可能产生的医疗后果就应谨慎监控。但是,在5月5日凌晨张先生的病情发生变化后,医院却对张先生的病情重视不足,处理措施欠积极。在明确诊断为桥脑记性脑梗后,仍继续使用降压药,不符合诊疗常规,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且该诊疗行为与张先生的脑梗加重存在因果关系,认定医院对张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各项费用,5月14日,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损失293261元。

  龚拥军告诉记者,脑血栓发生后的6个小时,是溶栓治疗的黄金时间,在此时段内,越早治疗,效果越好。而此案中,院方显然没有对使用降压药物可能引起的病情变化予以足够的重视。首先是没有对病人进行密切观察,张先生在凌晨发病,医院在早上才给予药物治疗,而且没有第一时间做核磁共振,拖到下午才做。等做完确诊是脑梗时,早就过了溶栓治疗的黄金时间。其次,就是医学会所说的,对如此大的病情变化,院方竟没有病程记录,这也是说不过去的。试想,如果院方从开始时就小心谨慎,这一切的麻烦是不是可以避免呢?张先生虽然拿到了赔偿,但身心所受的摧残,可能是永远也无法弥合的。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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