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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分遗产遭儿媳反对 称夫有遗嘱法院未认可

2013年05月21日 16:57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儿子蒋岩(化名)去世了,其母王老太日前一纸诉状将儿媳田丽(化名)和孙子小蒋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儿子留下的房产。而田丽当庭称丈夫生前立口头遗嘱,把房产留给了小蒋。

  据王老太称,她和老伴生了两子一女,2008年小儿子蒋岩赶上拆迁,分得一套一居室。“后来小儿子生病去世了,儿媳就一直霸占这房子。我作为儿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享有房屋份额。”

  但儿媳田丽不同意,在法庭上,她讲述了其夫蒋岩“立遗嘱”的经过。“2009年10月5日傍晚,老公突然感觉头晕恶心,我一个人弄不动他,就叫了邻居张明、杨晨帮忙,一起将老公扶上出租车,去北医三院。路上,老公对我说:‘如果我真的不行了,房子和钱都留给儿子。’张明、杨晨都听到了。到医院后,老公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直到去世都没清醒。既然老公生前已立下口头遗嘱,这房子就应该是我儿子小蒋一人的。”

  田丽主张的蒋岩生前留有口头遗嘱的事实是否成立?这是此案关键。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不过,从田丽提交的蒋岩住院病历来看,蒋岩从入院至去世间隔六日,且病历上并未显示他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故并不能认定其处于“情况危急”的状态。

  第十七条还规定: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邻居张明、杨晨都出庭作证,但没明确表示曾去过蒋岩家,王老太也不认可他们的证言。”法官由此认为,并不能确认两个邻居在场见证口头遗嘱的事实,口头遗嘱不成立,依照法定继承,王老太对儿子遗产享有份额。 (记者林靖 通讯员潘圆圆)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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