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少年犯罪不抓在帮教中心工作 白天浇花晚上回家

2013年05月28日 13:56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核心提示

  哪种嫌疑人

  适合帮教考察

  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经本人书面申请,监护人签字同意后,可以到考察帮教中心接受考察。

  帮教中心为何

  设在园林公司

  该园林公司一直是社区矫正基地,具备监管经验;另外,园林公司的工作相对比较轻松,比较适合未成年人。

  “希望你在这里认真工作,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番热心的劝诫后,昨日,郭师傅带着17岁的小涛(化名)熟悉园林公司的环境。

  因涉嫌介绍卖淫,小涛落入法网。因是未成年人,司法机关没有关押他,送他到园林公司劳动,进行帮教考察。小涛成为该帮教中心的首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帮教期间,园林公司对他同工同酬。

  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后,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经本人书面申请,监护人签字同意后,可以到考察帮教中心接受考察。

  一名少年的堕落

  初中毕业找不到工作,介绍人卖淫

  昨日上午10点,小涛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四川棠源园林公司。见到有很多人,小涛把压得很低的鸭舌帽又往下压了压。

  检察官向小涛介绍了将对其进行帮教的园林师傅,小涛将接受“一对一”的专人帮教。“希望你在这里认真工作,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要再做这种事情……”一番热心的劝诫后,郭师傅带着小涛,熟悉了一下园林公司。并为小涛安排了被帮教期间的工作。

  整个过程,小涛只是不断点头,一直把鸭舌帽压得很低。一个少年悔恨的举动,让在场的检察官们更觉惋惜。

  几年前,小涛辍学后便跟随父母来到双流县打工。因为只有初中文化,小涛找不到稳定的工作;后来,他来到一家按摩院打工,主要负责向客人介绍小姐。2013年5月1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小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认为,小涛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小涛尚未成年,犯罪情节也较轻,为贯彻对未成年人“慎捕、少诉、少监禁”的司法政策,无逮捕必要。随后,小涛被取保候审。

  一次可贵的挽救

  未成年不批捕,去帮教中心改造

  根据新刑诉法,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根据情节,确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由检察院对其进行监督考察。但现实中,如何对未成年人考察帮教,特别是针对流窜作案的外地人,在监护人无力管教的情况下,考察帮教工作如何开展,成了困扰检察院的一大难题。

  对此,双流县检察院与四川棠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协商,决定共建双流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察帮教中心,并命名为“亲情回归之家”。

  在建立帮教中心的过程中,双流县检察院发现,新刑诉法只是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规定需要“考察帮教”;但实践中,对很多未被逮捕的未成年人,尤其是父母无力监管的情况,同样有监管帮扶的必要。

  最终,双流县检察院决定扩大考察帮教的范围,延伸适用至未捕案件。即凡年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经本人书面申请,监护人签字同意后,可以到考察帮教中心接受考察。

  一份轻松的工作

  白天干活晚上回家 同工同酬

  为什么把帮教中心设立在园林公司?办案检察官表示,该园林公司一直是社区矫正基地,具备监管经验;另外,园林公司的工作相对比较轻松,也比较适合未成年人。

  在双流县检察院与园林公司签订的设立帮教中心的协议书上,成都商报记者看到了如下内容:甲方(检察院)提供5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培训费;甲方承担考察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发工资的50%。乙方(园林公司)按照甲方需求开展就业培训,提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业工作岗位,保障工作及人身安全,购买保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歧视,同工同酬,保证其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负责提供食宿。

  办案检察官介绍,目前帮教中心只有小涛一个人,考虑到安全问题,晚上小涛还是要回家跟父母一起住,园林公司只负责小涛的午餐。今后,小涛主要从事种花、浇花的工作,都是比较轻松的。

  目前,小涛的案子仍处在侦查起诉阶段,这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小涛将在帮教中心度过。小涛的父母对检察院很感激,说省了他们照顾孩子的麻烦,更不会耽误打工挣钱。

  法律链接

  附条件不起诉

  新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接受相关教育;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曾撰文指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意义重大:它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矫正,促使其尽快、顺利地回归社会;有助于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同时也符合诉讼经济、程序分流的目的。  双流检 唐琼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孙兆云 摄影报道

【编辑:燕磊】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