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父母婚变给孩子蒙阴影 法官:三原因诱夺子纠纷

2013年05月28日 16:0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而与5岁女童玲玲(化名)的这个儿童节相伴的,却是父母的一场“战争”。在父母离婚两年后,父亲代表玲玲起诉,要求母亲李女士支付每月2000元抚养费,否则不让见孩子。而母亲李女士也起诉前夫,要求变更抚养权。今天上午,此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

  玲玲的起诉书中记载,母亲李女士与父亲董先生2011年4月离婚,双方当时达成调解协议,由父亲独自抚养玲玲,母亲不支付任何抚养费。今年3月,董先生再婚,李女士由于探视的问题多次与前夫发生冲突。

  董先生说,在离婚协议中,没有任何关于探视权的条款。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在前妻不承担抚养费前,他拒绝前妻探视孩子。

  同时,李女士也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玲玲的抚养关系。李女士说,当初离婚时双方协商的就是无论谁抚养孩子都是独立抚养,对方不用支付任何抚养费。但事实上,她从来不拒绝支付抚养费,在离婚后的两年间,她给了孩子1万余元,还给孩子买吃的、学习用品、玩具等等。

  在法庭上,李女士的话中也透露了另一个矛盾。离婚后,双方还商谈过复婚的问题。但最终二人没能重新走在一起。董先生则在李女士的期待中,重新组成了家庭。

  “离婚后,他(董先生)把孩子送到老家寄养,后来接回北京就拖着不让我见。”李女士说,她自己具备独立抚养玲玲的能力。而且前夫已经再婚,不再适宜抚养玲玲。“我就是为了让孩子得到关心和爱护,所以才要求变更抚养权。我可以不要他一分钱。”

  在这场父母的争夺战中,幼小的玲玲夹在中间。特别在抚养费诉讼中,虽然是父亲代表,但玲玲都是名义上的原告。在起诉书和今后的法律裁判文书中,也会永远记载下玲玲起诉亲生母亲的关系。

  董先生当庭播放了一段录音,里面嘈杂的吵架声夹杂着咒骂和威胁。“今年4月,被告带着她弟弟在玲玲幼儿园门口大闹,要求探视。这对玲玲造成了很深的心理阴影,玲玲对上学都产生了恐惧。孩子说幼儿园门口有坏人,要把她抢走。”董先生说,前妻还曾私自潜入幼儿园,干扰玲玲的学习。

  “任何一个父母都应该能理解我想见孩子的心情。”李女士觉得自己去幼儿园也是迫不得已,亲属也是看不过去才说了些过激的话。“但问题是,幼儿园老师说现在孩子上课什么都不知道,跟谁都不交流,成了个问题孩子。孩子见了我也不叫妈妈,表情很茫然。我特别揪心,害怕孩子出现问题。”

  法庭上火药味很浓,李女士讽刺前夫心机深重。董先生则埋怨李女士狡辩,净替自己说好话。在辩论时,情绪激动的双方不断在对方发言时插话、质问,甚至“跑题”为感情问题争吵。

  承办法官芦铸当庭的几句提醒简短却不简单,对所有深陷抚养权纠纷、头脑发热的父母都有警示作用。“今天你们来打官司,如果真能让孩子好,我可以陪着你们开一天庭。但你们要是把孩子当作离婚过往矛盾的载体,那不光是激化自己的矛盾,更不会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你们都自称要为孩子好,可是否反省自己的做法把孩子置于何地,是否是称职的父母?”

  法官析案

  三类原因诱发夺子纠纷

  围绕着玲玲展开的父母大战很具有典型性。芦铸法官向记者介绍说,抚养纠纷主要有探视权、抚养费、婚姻状况变更三大诱因。

  一部分案件就像玲玲的母亲一样,因为探视权得不到满足,精神缺失,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有些当事人长期不支付抚养费,而随着子女的成长,其所需的教育、医疗等费用增加,物质上的矛盾便招致父母对簿公堂。

  最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变更也容易导致抚养诉讼。当取得抚养权的当事人再婚,组成新的家庭后,无抚养权的一方总担心对方会疏于对子女的照料,同时担心子女会受到继父(母)的歧视或虐待,因此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芦法官表示,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一般会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住房条件、教育状况、家庭氛围等众多因素,综合考虑孩子跟谁会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最终判决抚养权的归属。

  “但事实上,父母打上法庭对孩子的影响是很大的。我们经常接触到孩子学习、精神受到影响的案例。”芦铸法官表示,抚养费和抚养权纠纷没有诉讼次数的限制,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生效,父母双方今后仍然可以再提起诉讼,甚至多次诉讼。如果父母的矛盾解决不了,孩子在18岁前就总会陷在这种纠纷之中。

  芦法官认为,让孩子从抚养权纠纷中解脱出来,最关键的是要治父母的“病”,很多离婚父母需要社会机构介入,进行心理干预。他们应该认识到,两个人离婚不代表就没事了,如何抚养孩子健康成长的问题将一直相伴。(记者孙莹)

【编辑:燕磊】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