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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屡屡封口消费者 中消协:无效

2013年05月31日 09: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参与互动(0)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其在碰到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时主动维权案例也随之增多。不过,《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在采访中发现,在汽车、美容、旅游等诸多领域,消费者维权时常会遇到被要求签署保密协议的情况,否则多将面临维权难、维权无果等尴尬局面。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中国消费者协会(下称“中消协”)相关负责人和法律界人士均表示,保密协议侵犯了消费者正当权利,并无实质法律效利,不能成为厂商和经销商免责的挡箭牌。同时,应提高不法厂家和商家的违法成本,并建议完善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制度、小额速裁法律程序和举证责任倒置等机制,以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要维权先签“保密协议”

  我报上周刊发的题为《比亚迪速锐问题频出 车主维权遭遇“保密协议”潜规则》的报道近期引发各方热议,为进一步揭示保密协议这一潜规则,记者专门采访了中消协投诉部相关负责人。

  “我们在协调一起汽车投诉时也曾碰到过类似情况:两年前,一位车主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因气囊未打开致使亲人受伤,随后该车主向汽车厂商索赔300万元,厂家表示无力解决,最终车主向消协投诉。此后,在消协多次协调沟通后,厂商答应给予车主一定补偿,但提出签署保密协议,遭到了我们拒绝,最终采用公开协议方式妥善解决了此事。”中消协投诉部汽车办主任徐垭宸向记者透露。

  值得注意是,消费者维权时被要求签署保密协议的情况并非局限于汽车领域,从公开报道看,在旅游、医疗美容、日用消费品等诸多领域均存在这一情况。“应该说,在汽车领域和其他产品、服务领域,处理一些疑难投诉和质量投诉中签署保密协议是普遍现象,成为了整个消费市场的潜规则,”徐垭宸徐说,“尤其是在质量和服务出现问题而责任难以确认的情况下,厂家或商家要求消费者签署保密协议的概率更大。”

  难成免责挡箭牌

  对于保密协议这一行业潜规则的背后成因,“这很复杂:有些是因为,消费者提出过高维权要求,厂家为了保住声誉息事宁人甘愿承担责任,但为了避免事态扩大便要求消费者签署保密协议;有些则是,商家产品质量有问题但不希望消费者说出去,便采用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掩盖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徐垭宸说。

  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外《合同法》第四十条也指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保密协议违反了《消法》规定,这种协议是无效的,无效的协议即便签署了也没有用。”雄志律师事务所民事法律部主任王永灵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她看来,即便有消费者签字的保密协议,也无法成为涉事厂家或商家的免责挡箭牌。

  “保密协议实际是一种违法扭曲协议,对消费者自身和其他消费者均造成了伤害,对市场秩序也是破坏,”徐垭宸直言,“保密协议中往往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而经营者为了达到对产品问题掩盖的目的而签署的,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剥夺,对更多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是深远的、不可预见的。”对这类保密协议他还明确表达了中消协的态度:“第一,我们反对;第二,它是违法的;第三,属于无效合同。”

  应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尽管厂家或商家设立保密协议“刁难”消费者维权明显违法违规,但记者发现,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常常因身处弱势地位、为眼前利益或快速解决问题而顺从其要求,个中原因耐人寻味。

  “买一包小食品才1块钱,就算是十倍赔偿才10块钱,远远赶不上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耿军律师坦言,“维权成本过高,违法成本过低是造成消费者维权难、被迫签署保密协议的深层原因。”

  耿军同时建议,应通过增加罚金的方式提高不法厂家和商家的违法成本。“可以借鉴劳动争议仲裁立法原则,设立小额速裁法律程序,即当购买小额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到法院申诉维权时,法院应当场判决,从而使消费者不用上诉打官司、避免繁琐的法律程序。同时应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切实解决个体消费者势单力薄、维权难、举证难的问题。”在耿军看来,应给予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的资格和权利,目前最合适人选便是消费者协会。

  值得注意的是,当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由谁进行起诉,随即成为公益诉讼案件应首要解决的问题。尽管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增加了公益诉讼条款,将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但并没有更进一步的规定。

  对此,徐垭宸告诉记者,在帮助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消协会通过帮助消费者开听证会搜集证据,免费请律师上诉等形式支持消费者诉讼。“我们也希望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第三方公益诉讼主体地位,以便公益诉讼的进一步开展。”徐垭宸说。 记者 赵东东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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