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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鼓励支持对职务犯罪进行监督举报

2013年05月31日 10:22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昨日,(云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对公务员禁止性行为进行了细化。另外,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也将给予处分或处罚。

  《条例》中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将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方式,除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预防腐败机构)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专门预防外,也鼓励和支持开展社会预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新闻媒体可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条例》中规定:公务员不得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不得收取现金、有价证券、接受高档消费和服务等;不得利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干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建设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矿产资源探、采权的登记和转让,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等经济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决定经济方面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和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权、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影响力实施其他职务违法犯罪活动。

  诬告官员将进行处分或处罚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对实名举报的,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在90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举报不得诬告陷害,对举报职务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查办该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交被举报人。而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依法给予保护,必要时,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此外,在举报过程中也存在诬告陷害情况。以后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应区分举报失实与诬告捏造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先生认为,在《条例》中提出的“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官员的进行处罚或处分的”提出是有必要的,但同时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在举报的过程中,要区分开举报失实和诬告捏造两个概念。举报失实主要前提是涉嫌或存在犯罪行为,查证后发现失实;诬告、陷害是没有犯罪事实根据的。在实际操作中有时难以判定。”

  与“诬告”将受到处罚对比的是,据了解,目前国内并没有相关对于举报人保护的制度。李春光呼吁,应该通过政治、法律、经济等社会各界多方面来建立和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利益。

  李美娇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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