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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泄愤称大厦有炸弹 涉编造恐怖信息罪被捕

2013年05月31日 19:26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5月10日,安徽阜阳男子王某在南京拨打110,诈称南京某大厦有炸弹。5月28日,王某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记者了解到,王某对南京珠江路某大厦不满,5月10日傍晚拨打110称该大厦22楼有炸弹。而该大厦里的单位比较特殊,属24小时轮轴工作性质,人员进出众多,设备先进昂贵,案发时正值工作最紧张阶段。该大厦接到南京警方的通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警方的反恐、特警、排爆等部门立即出动大量警力赶到现场工作,摸排爆炸物,以及安全防范,紧急疏散1000余人。经过对该大厦22楼进行地毯式排查,没有发现可疑爆炸物。当日21时许,结合王某的归案和突审情况,警方排除了有爆炸物的可疑性。

  据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日刚发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指导性案例。

  此案发生后,南京玄武区检察院立即介入侦查,王某拿“诈弹”当好玩当泄愤,却对该大厦的正常运转造成威胁,这起事件严重扰乱了该大厦的正常工作秩序,导致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在固定证据后,检察院于5月28日批准逮捕王某。(记者 米格)

  法条链接:  

  ⒈《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三)增加此条}

  ⒉最高检指导案例(5月28日刚发布)

  ⑴发布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明确区分“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认定问题。按照指导性案例,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⑵发布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为认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提供认定指导。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⑶发布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为明确处理本罪与他罪关系问题以及“造成严重后果”认定问题提供指导。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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