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关注见义勇为者持续性权益保障

2013年06月05日 10:33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上月底,山东省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廉租房的摇号规则,其中见义勇为者等特殊人群所在的家庭可优先选房。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见义勇为应符合三个要件

    见义勇为行为从法律角度可以定义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的合法救助行为。因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符合三个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即救助者与被救助者,根据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某种具体义务。只有当行为人无上述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实施的救助行为,才可以构成见义勇为行为。二、行为人实施了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该行为必须是积极作为,同时行为人在实施危难救助行为时还承受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意图,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属性

    我国民法通则对无因管理进行了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见义勇为行为从法律属性上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但见义勇为行为只是无因管理的类型之一,与其他无因管理行为相比较,又有扩展和延伸。

    在客观方面,见义勇为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往往可能损害自身的健康,甚至献出宝贵的生命,而无因管理行为一般不具有此种人身危险性。

    在主观方面,见义勇为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维护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意图,而且还应限定为只能是出于该意图而实施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体现出比一般无因管理行为具有更为高尚的道德标准。

    在客体范围的广泛性方面,见义勇为行为作用的对象,超出了无因管理中管理自然人、法人事务的限制,还涉及到国家安全利益、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

    持续性保障让英雄不流泪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两条规定赋予了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给自身带来损害的补偿请求权,即见义勇为者可以要求侵害人赔偿,同时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但我们不得不看到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侵害人无能力赔偿,受益人也无能力补偿,此时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如何保护;第二种是见义勇为者面对自然情况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无能力补偿,此时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又将如何保护。

    见义勇为行为无疑担负了一部分政府的公共职能,政府也是见义勇为的受益对象。因此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障,除了追究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和直接受益人的补偿责任,更重要的是加强政府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力度。就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政府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是落实对见义勇为者的一次性抚恤补助。二是加强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持续性保障。如在医疗方面,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原则,建立绿色通道,实施优先救治,视情况减免费用;在子女教育方面,对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优先接收,接受义务教育就近安排入学;在就业方面,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在住房方面,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者家庭的住房困难;在基本生活方面,对见义勇为致孤人员,政府优先安排供养。

【编辑:王安宁】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