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学生上学路上被撞身亡 死者家属要求重判
参与互动(0)1月6日清晨,唐徕回中高三学生张晓云在上学路上被撞身亡。6月4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针对检方以交通肇事罪提起的指控,张晓云父母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惩处肇事司机,并提起索赔百万元的赔偿。
检方指控,1月6日6时30分许,肇事司机闫春辉驾驶出租车,沿兴庆区北京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太阳神酒店西侧30米处时,遇到唐徕回中高三学生张晓云沿人行横道穿过北京路,两者发生碰撞,造成张晓云受伤。1月11日,张晓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晓云系颅脑损伤死亡。银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兴庆一大队责任认定为,闫春辉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闫春辉报警并积极抢救张晓云,在医院等候处理。
在庭审前,双方在民事赔偿方面进行过多次谈判。闫春辉的家人凑了10万多元,前往张晓云父母住处请求接受,但遭到拒绝。在法庭上,张晓云的父母开出的赔偿费用超过100万元,其中要求闫春辉、车主姚某某和银川市中苑出租车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5万余元,要求中国人民保险股份公司银川分公司及其中山北街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这一索赔要求,闫春辉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没有这样的赔偿能力。
此外,针对检方指控,闫春辉没有提出异议。张晓云父母及其委托代理人却提出闫春辉在公安机关供述不属实,并且不具有自首情节,要求法庭重判。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对于双方存在巨大悬殊的民事赔偿,在庭后进行调解。 (记者 苏俊博)
庭审聚焦:
死者家属不认同指控罪名
对于检方的指控事实,张晓云的父母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了另外一个更为详细的事实。“撞击后,张晓云被抛出约20米远,且撞上张晓云后,闫春辉依然没有刹车。在乘客的呼喊下,对方才刹车。事故导致张晓云头骨多处骨折,颅脑重度损伤,头皮多处撕裂,右胯骨骨折,左臂肘骨折等后果。5天中,张晓云成为植物人状态,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他们认为,闫春辉在能见度较好的前提下,不但超速行驶,且没有采取刹车行为。因此认为闫春辉的行为不属于过失犯罪,而是带有明显的故意,其恶意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致使年仅18岁的张晓云死亡,给其父母带来了难以弥补的心灵创伤。
检方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两年以下,闫春辉的辩护人给出1年以下,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而作为张晓云的父母及委托代理人,却坚称闫春辉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而且不具悔罪态度,要求重判。(《新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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