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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也应视为要约

2013年06月05日 14:41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买房前做的广告和发放的宣传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金华路一楼盘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规定了这样一条霸王条款,3日,被四方工商部门处以一万元的行政罚款。
  近日,市民刘女士到市北区金华路一家楼盘看房,准备交定金签订购房合同时,刘女士发现合同后的补充条款有如下规定:本公司对该楼盘预售、销售所作的商业广告、宣传画册、宣传材料等均不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非经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刘女士觉得这条条款有猫腻,假如交房后房子周边的商业配套等情况达不到开发商在买房前宣传的标准,开发商很可能凭这个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业主就难维权了。于是刘女士向四方工商分局举报该开发商。
  经调查,工商执法人员指出,开发商在楼盘开发前期进行的广告宣传和宣传资料应视为要约,如果对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进行了具体承诺,应对自己作出的承诺负责。如果按照该公司所规定的补充条款签订,该开发商在合同签约前所做的广告宣传和承诺均可以推翻,而且消费者不能提出任何异议,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日,执法人员责令该开发商修改该条款后到市房产交易中心重新备案,并对该开发商处以一万元的行政罚款。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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