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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授予青海沙沨同志“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

2013年06月05日 17:02 来源:青海日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共同召开命名表彰大会

  曹建明骆惠宁出席大会并讲话

  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共同在西宁隆重召开命名表彰大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青海省西宁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沙沨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惠宁出席大会并讲话。

  沙沨是少数民族干部,1995年进入检察机关工作,2009年从基层院调入西宁市检察院。十多年来,她刻苦钻研公诉业务,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先后办理新中国成立以来西宁市第一起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青海省最大的非法贩卖野生动物犯罪案件等600多起案件,追诉遗漏犯罪嫌疑人17人,追诉遗漏罪行23起,改变侦查机关定性19起,所办案件均无错案。她先后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荣获“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青海省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青海省“十大杰出青年卫士”等荣誉称号。

  曹建明在讲话中指出,沙沨同志是新时期人民检察官的优秀代表,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典型,是忠诚履职、为民执法、秉公办案的时代先锋。在沙沨同志身上,鲜明体现了当代检察官忠诚于党的政治品格、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恪守公正的价值追求、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

  曹建明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全体检察人员都要以沙沨同志为榜样,认真学习她的崇高精神,加强党性修养,锤炼意志品质,提升能力素质。学习沙沨同志,就要像她那样忠诚履职,始终保持政治本色;就要像她那样践行宗旨,真心实意为民执法;就要像她那样恪守公正,全力维护法律尊严;就要像她那样清正廉洁,经得住诱惑考验。

  曹建明强调,当前,全党全国正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奋发有为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要把学习沙沨同志先进事迹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即将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与做好各项检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不懈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贡献。

  骆惠宁在讲话中首先代表青海省委、省政府向沙沨同志表示祝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长期以来给予青海的关心支持表示感谢。他指出,近年来,青海省各级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推动青海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涌现出一批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忠于职守、敬业爱民、清正廉洁的先进典型,沙沨同志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骆惠宁强调,沙沨同志是在高原厚土成长起来的优秀检察干部,是全省政法干警的骄傲、党员干部的楷模。我们要学习她忠诚履职、公正执法的优秀品质,做党的事业的坚强卫士;学习她求知若渴、勤于钻研的好学精神,做学以立德、增智和促业的实践者;学习她心系群众、执法为民的公仆情怀,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学习她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的职业操守,做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好党员;学习她勤勉敬业、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做群众公认的好干部。全省政法战线要认真开展向沙沨同志学习活动,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见贤思齐,扎实工作,进一步树立政法队伍可亲、可敬、可信的良好形象。

  会前,曹建明、骆惠宁等领导亲切会见了沙沨。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李如林在大会上宣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授予沙沨同志全国“模范检察官”荣誉称号的决定》。

  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令浚出席会议。省检察院检察长王晓勇主持会议。

  省检察院和西宁市检察院检察人员代表,省委政法委、公安、法院、司法、安全等其他政法单位干警代表参加会议。沙沨在会上作了发言。 (记者/李欣)

【编辑:贾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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