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黑夜在车内遇害 左臂前胸等处中数十刀
女子夜间在车内遇害罪犯一人死刑一人死缓
马鞍山备受关注的“小区杀人案”一审宣判
备受关注的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小区一女子黑夜车内遇害的案件,日前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强、肖华两人故意杀人罪名成立,王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肖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兄弟情深“转嫁三角债”
据悉,肖华和王强于2004年相识,由于肖华家境较好,出手阔绰,经常出资带王强吃喝玩乐,尤其自2012年以来,两人经常吃住同行,来往十分密切。
2012年三四月份,肖华告诉王强,此前认识的女孩李芳向其索要10万元欠款,自己不厌其烦,并在王强面前表露不愿偿还欠款的意愿。
王强于是向肖华提议将欠款转嫁到自己头上,让李芳向自己索要。后李芳多次向王强索要未果,又转而向肖华索要。
其间,李芳为索要欠款追至肖华家中,致使肖华“忍无可忍”,在此情况下,王强向肖华提出杀掉李芳,且表示出事愿意“一个人扛”,肖华遂同意了王强的想法。
作案前曾多次踩点
2012年6月上旬的一天,为了实施杀人计划,肖华驾车带着王强到李芳居住地附近踩点,几日后的一晚,王强携带作案工具潜伏于李芳家楼下,欲等李芳回家时对其实施加害,后因有人路过未能得逞。
不久后,肖华、王强再次计划如何杀害李芳。2012年6月19日,肖华再次驾车带王强前往小区踩点,踩点后两人均认为该地较为偏僻,且无摄像监控设备,即选定该小区作为作案地点。
谎称还钱借机下手
2012年6月20日傍晚,在肖华打电话给李芳得知其行踪后,王强用购来的无记名手机卡与李芳联系,谎称归还10万元欠款,但要李芳到小区自取。
信以为真的李芳驾车前往,王强则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在约定地点上了李芳的车。随后王强以在单元楼下等待所谓“还钱的人”为由,借口坐到该车后排靠驾驶座一侧休息,趁李芳不备,戴手套从后捂住李芳的嘴部,并持刀猛刺李芳颈部。
由于李芳挣扎致王强没有刺中,后王强持刀猛刺李芳左臂、前胸等处数十刀,直至李芳没有反应才松手,李芳被刺后伏于副驾驶座位。
制作不在场证据
案发前,王强曾联系了一家常去的棋牌室,称晚上要打麻将,并表示有点事,让他人先替他一会儿。
案发后王强赶至棋牌市内,谎称洗澡耽误了时间,制造没有作案时间的假象。当天晚上11时许,王强电话联系肖华,告诉其杀害李芳一事。
肖华让王强仔细回想晚上所有的细节,并让其将手机上的通话记录和短信全部删除,并帮王强做不在案发现场的伪证。
不愿还款产生犯罪动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强、肖华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多次商议杀死被害人,后由被告人王强在该市某小区内,持军刀将被害人捅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法医尸检记录显示被害人身上所留刺创(裂创)达80余处,上述事实情节反映出被告人王强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
肖华不愿归还所欠李芳的钱款是犯罪动机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王强与李芳并不熟悉,也无过节,在王强、肖华多次商议杀害李芳的过程中,肖华的态度对共同犯罪的确定起着关键作用,并且肖华还实施了为王强指认李芳家的具体位置、带王强到小区踩点,选择作案场所等行为;其在庭审中改变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自己没有与王强商议杀害李芳,认罪态度差。其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论罪亦应当依法判处死刑。鉴于肖华未直接动手杀害李芳,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以不予立即执行,但仍应予以严惩,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目前,本案二审审理仍在进行之中。(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马中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