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对阻挠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犯罪应从重处罚
中新网6月18日电(记者 马学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对于“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等犯罪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6曰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并公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强调,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其中,《解释》第四条专门规定,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是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是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是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是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据悉,本《解释》共计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八个方面的问题,将于2013年6月19日正式实施。对此,孙军工说,《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强化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