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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诉故意隐藏证据 二审时被迫亮出挨罚

2013年06月21日 09:47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用人单位律师接受媒体采访。京华时报通讯员 张笑铭 摄

  明明跟劳动者之间有劳动合同,一审期间却故意不提交法庭,直到二审期间才拿出,昨天下午,由于认为北京国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森公司)存在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市一中院对该公司做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这也是北京法院依据新民诉法,首次对当事人违反诚信诉讼的行为做出罚款决定。

  不服裁决上庭拒认劳动关系

  收到市一中院罚款决定书的是两起案件的上诉人——北京国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徐丹、艾来英两位劳动者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国森公司支付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所拖欠的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徐丹、艾来英两人的请求,裁决国森公司支付徐丹工资16800元、25%的经济补偿金4200元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3000元。艾来英工资13086元、25%的经济补偿金3271.5元,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3000元和未休年假工资报酬1480元。

  国森公司不服,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公司与徐丹、艾来英两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中,徐丹、艾来英两人提交了银行卡对账单等证据证明与国森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国森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对赔偿数额做出了细微调整。

  二审出示合同隐藏证据被罚

  在被判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后,国森公司向一中院提出上诉,并在二审诉讼程序中提交了与徐丹、艾来英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中院法官审理后认为,国森公司在一审诉讼程序中主张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未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情况下,在二审诉讼程序中提交了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这种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且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必须予以处罚。因此,依照新民诉法的规定做出罚款决定,对北京国森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万元,并限其于6月30日前交纳。

  法院同时指出,国森公司如不服这一罚款决定,可于3日内,向市高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此外,由于存在这种突发情况,案件也同时被发回重审。法院指出,国森公司上诉后,提交了新证据导致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因此一中院撤销了西城法院之前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新审理。

  对于结果,国森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是否复议要与公司商量。两位劳动者的代理人表示,其从业多年,对于法庭当庭处罚的情况,还是第一次遇见,虽然发回重审的结果是他们不愿意看到的,但服从法院的判决。

  法官说案

  违背诉讼诚信

  干扰正常审判

  承办案件的市一中院法官朱华表示,某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胜诉目的,在诉讼中不惜违背案件事实真相,通过提交虚假证据、故意迟延举证、陈述虚假事实等方式,实施各种虚假的应诉行为。

  例如,本案中用人单位明明持有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但是一审中为了逃避劳动合同中的义务,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有劳动关系,当劳动者在一审中通过其他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并且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才在二审诉讼中拿出劳动合同文本。还有些用人单位编造虚假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朱华法官指出,这些违背诉讼诚信原则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制造新矛盾,而且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了诉讼资源,亵渎了司法的权威。记者 孙思娅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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