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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安局长亲属被控蓄意谋杀 16年前枪击案开审

2013年06月21日 10:45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昨日此案在昭通市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开庭,法院门前站了不少当事各方的家属。

张世勋接受记者采访。

  原警察局长之子、女婿被控蓄意谋杀 镇雄16年前枪击案开审

  昨日上午8时许,当押送刘健跟张远波的警车驶过张远波的大姐张堃、二姐张远燕的面前时,她们哭了起来。据张远燕称,这也是从案发后到现在,她们第一次见到妹夫刘健跟弟弟张远波。被告刘健和张远波被法警带至法庭时,面对旁听席众多的亲属朋友,刘健露出了微笑并一一点头。

  他的身后,旁听席第一排,就坐了他的岳父,也是张远波的父亲张世勋,这个曾经的镇雄县公安局局长,案发时镇雄县的副县长。

  因为他的身份,让1997年12月25日傍晚镇雄县县委招待所门口发生的枪击案显得扑朔迷离,也成为反复无常的积案,用刘健昨日在法庭上的陈述说,“就是因为当时岳父的身份,才选择了逃亡。”

  张远波和刘健究竟是否是蓄谋杀人?是否是投案自首?成为昨日庭审现场的焦点。

  庭审焦点一 是蓄谋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据公诉方指证,1997年12月25日傍晚,刘健、张远波二人,先是与陈启军相互殴打,随后,二人蓄谋拿来刘健放在家中的小口径手枪,在张远波携菜刀与持长刀的张碧松对打时,刘健开枪枪杀张碧松。

  而张远波在法庭上供述,他被陈启军挑衅辱骂后,又碰到张碧松提着一米长的砍刀追砍,从事发的“老婆婆酒家”退至县委招待所门口时,碰到刘健,之前并不知刘健有枪,更没有蓄谋,“我是受害者,之后刘健才告诉我,是他开的枪。”

  被告人刘健对控诉方的指证显得有些激动。刘健供述称,他当时从岳父家把自己的父亲送到家后,在寻找妻子的过程中碰到了张远波,之前并没有跟张远波一起在“老婆婆酒家”,“当时我看到张碧松拿着砍刀行凶,口头警告无效,向天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开枪。”

  至于枪,刘健表示,他是公安民警,在镇雄县公安局枪支管理处借来的,一直存放在父母家中。刘健的辩护律师黄佑虎称,当日因为刘健父亲在亲家张世勋家吃饭,而他母亲没去的原因是楼上漏水,在她打扫卫生时发现了刘健储藏在家中的枪支,并叫刘健拿去归还,由此刘健恰好持枪。

  然而,对于刀具、枪支这些行凶工具,控诉方并没有出示物证,在辩护方的要求下,控诉方承认“物证已经丢失。”

  庭审焦点二 没有人证物证如何认定罪行?

  此外,控诉方指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不清,不符合主动投案自首的法律法规。对此,刘健自己辩护称,当时,就是因为岳父的身份,才选择了逃亡,后经百般考虑,愿意相信法律会给予公正客观的审判,但自己却没想到连投案自首都不算。“开庭之前,我也向法庭提交了申请当初的证人当面出示法庭进行举证,但为什么证人不出庭,只有证词?”刘健问。法庭审判长称,由于提交的材料上面证人联系方式错误,联系、通知不到证人出庭。

  而张远波坚称自己是受害者,请求法庭对于其他涉事人员及做伪证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判处自己无罪。

  辩护方黄佑虎、吴云坤均辩护称,当时的人证不在,物证丢失,而书证供词部分又存在逻辑问题,相反,张远波当初的正当防卫跟刘健作为公安民警警告无效下的制止暴力行为,都合法合规。

  昨日法庭上,死者张碧松的父母及代理人提出了民事诉讼部分,要求赔偿60多万元,但法庭作出让私下协商的处理,并没有宣判。经过约5个小时的审理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刘健跟张远波被法警带走时,频频回头观望旁听席上两旁的亲朋好友,很多人也是他们案发后十多年第一次见到的久违面孔。

  案中案

  “看不明白的起诉书”

  张世勋有5个女儿,2个儿子,共子女7人。其中被告刘健是他的四女婿,张远碟的丈夫,儿子张远波是家里老五,案发前二人都是镇雄县公安局的民警。另外,张世勋的二女婿唐勇,也是镇雄县公安局的民警。

  张世勋说,张远波是在当初招聘一批合同民警时进入公安局工作的,后由省市公安部门下发文件经考核通过,转正这批合同民警时转正的;而刘健是退伍军人转业被安置进公安局,那时他还不认识妻子张远碟,另外唐勇是就读于当时昭通地区警察学校后,被分配进镇雄县公安局。

  至于张世勋本人,他给记者陈述了这样一段履历。1969年8月任镇雄县罗坎派出所所长,1982年10月任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1984年1月任县公安局局长,1993年县人代会被选举为镇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公安局长。

  刘健、张远波案发后,张世勋受到牵连。据1999年11月9日的一份《(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镇检(99)刑诉字 第418号》起诉书显示:“张世勋因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1999年12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1998年1月12日批准逮捕,1999年1月19日取保候审。”对于这样一份起诉书,张世勋说,别说自己,就连旁人也看不明白,“可能起诉书时间打错了。”

  张世勋表示,错误不止这一处,这份起诉书,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但最终起诉的罪名却是“贪污罪”。

  最终在2000年10月15日,上述起诉书的“贪污案”由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开庭,据《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昭刑初字第145号)显示,最终判决张世勋谋取5317.72元用于其建私房,被告人张世勋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上述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律师吴云坤认为,由县检察院提起的诉讼,却换到市辖区的法院开庭,不合法律常规。(王万春)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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