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女儿写欠条同时填母亲名 借方催债母亲拒担责

2013年06月25日 08:46 来源:浙江在线 参与互动(0)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条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核心证据,历来作为案件认定的主要依据。但是,如果借款人一栏母女作为共同债务人,而母亲的名字却是女儿代签,母亲是否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呢?昨天上午,杭州市江干法院笕桥法庭就审结了这么一桩民间借贷案件。

  庭审回顾:

  案件有两名被告,一位是1983年出生的马小姐,还有一位是金女士,她是马小姐的妈妈。

  原告丛小姐在起诉状中写道,2010年春节前夕,被告马小姐因为经营需要,向她借了11万元钱,用于生意上的资金周转。当时的承诺是,钱款10天内会归还。但是,一直到现在,钱还是没有还。

  丛小姐说,在这段时间内,她一直在向马小姐要钱款,但对方始终都没有归还,只有她的母亲帮着还过几千块的利息。

  据了解,马小姐为了让丛小姐确信自己是能够还钱的,还在2013年1月9日出具了一份借条,并且将她和她母亲金女士作为了共同的借款人。

  借条写明:“今马小姐、金女士向丛小姐借人民币11万元整。”

  不过,马小姐说,这是在她母亲不在场的情况下,她私自在借条上签下了母亲的名字。原告也认可了这一情况。

  但即便如此,欠的钱还是一直没还。丛小姐表示,最终她到法院来起诉也是没有办法,既然当时借条上写着两个人的名字,那么马小姐和她的妈妈就应该共同承担清偿的责任。

  法院判决:金女士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件昨天经过审理后作出了判决,马小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马小姐的妈妈金女士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马小姐以出具借条的方式确认了其与原告丛小姐间存在借贷关系,马小姐理所当然应承担还款责任。至于金女士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承办法官认为,钱并非金女士所借,金女士也没有委托马小姐借款。所以金女士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经过书面追认或者知道后默许

  金女士才需承担责任

  江干法院的韩法官说,法院最终判决金女士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

  这条规定的原文是这么说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通俗来讲就是,代签字的人如果确实是受到了被代签字人的委托,或者被代签字的人默认了代签字人的行为,那么其就将承担共同的责任。

  结合到这起案件中,金女士在两种情况下是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

  第一种情况是,金女士书面委托了女儿代为在借条上签字,或者女儿在代签字之后,她进行了书面追认,确认了此事。那么,其就将作为共同还款人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则是金女士如果知道女儿在借条上代签了自己的名字,但却没有否认女儿的这一行为,采取默许态度的话,也是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

  韩法官提醒说,如果要让对方代理他人在一些字据上签字的时候,最好是让对方在代签的名字后面注明“代”字,并且让被代理人明确表示同意,最好通过书面的方式进行确认,这样可以有效规避掉法律风险。张玎 辛成 陈骁

【编辑:王浩成】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