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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给儿媳8万买房 儿子离婚后索要房款遭败诉

2013年06月25日 10:12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儿子儿媳要买房,老公公给拿出8万元钱。事过多年,没见儿子买房,而且儿媳还和儿子离婚了。“一直是儿媳妇管钱,那8万元就在她手里。婚离了,钱得要回来啊!”老公公起诉儿媳,要求返还购房款。

  6月24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于洪区法院获悉,虽然老父亲有权撤销赠予,但遗憾的是,其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一年的法定行使期限,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儿子离了婚,老父想要回赠款

  今年70岁的马大爷有一个儿子。2008年,儿子和儿媳张罗买房子,可是手头钱款不够,希望他资助一点。马大爷点头答应。因为平时儿子在家里不管钱,马大爷便将8万购房款交给了儿媳。马大爷一再强调,这笔钱只能买房子用,你俩可别乱花了。儿媳收完钱,还写了一张收条,并在收条上签了字。

  儿子常年在外打工,转眼4年过去了,马大爷不仅没看到儿子所购买的新房,还得知儿媳和儿子已离婚多年。马大爷想要回当初自己赠予儿媳的8万元,遂将儿媳告到了于洪区人民法院。儿媳却说,自己从未收到公公给予的8万元,而且收条上的签字不是自己本人写的。

  另外,自己和马大爷的儿子离婚已经两年多了,即使公公所说的是真的,可公公现在起诉要求撤销赠予合同已超过一年时限。

  撤销权过期,8万元不能再要回

  马大爷说,因为儿子离婚后一直在外面打工,所以自己不知道儿子和儿媳早在两年前就离婚了。同时,马大爷提供了补发的离婚证来证明自己时到今日才知情儿子和儿媳离婚的事实。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大爷向儿媳交付8万元的行为属于附义务赠予行为,即马大爷赠予儿媳和儿子的8万元必须用于购房。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予人有权撤销赠予。赠予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院认为,马大爷所提供的补发离婚证只能证明补发时间,无法证明马大爷不知儿媳与儿子离婚的事实。因此,法院无法支持。而儿媳提出的公公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撤销权的法定行使期限的反驳意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马大爷的诉讼请求。(记者 王立军)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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