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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用药品吃回扣 疗养院原副院长获刑八年

2013年06月25日 14:05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福安精神病人疗养院原副院长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和开具处方过程中,非法收受药品销售方回扣款23万多元。近日,福安市法院依法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郑某有期徒刑8年。

  2009年1月至2012年4月间,郑某担任福安精神病人疗养院副院长、药事委员会副组长,分管药品采购工作。法院审理查明,药品销售方郭某(另案处理)为使其经销的两种药品顺利进入该院药品采购范围,与郑某商定按药品的采购量另行给付回扣款,郑某共收受郭某给予的回扣款50320元。

  另查明,郭某还与郑某约定按药品使用量给付回扣款。为此,郑某在开具处方时大量使用郭某经销的上述药品,共计收受回扣款185828.46元。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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