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院集中宣判四起毒品犯罪案件
中新网长春6月25日电 (胡春晓 张玉卓 赵梦)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为震慑毒品犯罪,彰显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开宣判了四起毒品犯罪案件。
案件一: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大 最高获死刑
被告人何艳军在广东省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赵俊成,二人达成交易毒品的意向,后何艳军从广东省广州市、湖北省襄樊市的两名上线手中购买毒品,于2012年春节前后,将6000粒麻古卖给赵俊成。此后,赵俊成将所购6000粒麻古中的1600粒卖给被告人艾宝彬。该次毒品交易几天后,赵俊成将艾宝彬介绍给何艳军,促成二人交易毒品并从中获利,二人分别给赵俊成提成。同年3月至5月间,何艳军分四次卖给艾宝彬麻古23600粒(约重2124克)、冰毒800克。艾宝彬购得毒品后,于2012年3月至5月间分四次卖给他人。2012年6月初,被告人何艳军因与其上线失去联系,无法获得毒品,遂向赵俊成购买毒品,赵俊成将从他人手中购买的毒品卖给何艳军。
艾宝彬在贩卖毒品期间,将毒品藏于其姑姑被告人艾凤力、姑父被告人徐丰明家中,二人明知是毒品,仍为其藏匿,并数次将部分毒品送到其家附近马路边交给艾宝彬,二人构成窝藏毒品罪。2012年5月26日,被告人马艳春开车载其表弟艾宝彬至辽宁省丹东市,到达丹东市后,艾宝彬告知马艳春,其姑姑、姑父均因他涉嫌毒品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给马艳春2000元,马艳春按其要求更换了手机及手机卡,与艾宝彬保持联系,帮其打探艾宝彬涉案情况,其行为构成窝藏罪。
经查,何艳军共贩卖麻古29600粒(约重2664克)、冰毒800克,总重3464克;艾宝彬共贩卖麻古25200粒(约重2268克)、冰毒800克,总重3068克;赵俊成共贩卖麻古29604粒(约重2664.36克)、冰毒801克,总重3465.36克。其中赵俊成直接贩卖麻古6004粒(约重540.36克)、冰毒1克,共计541.36克,居间介绍何艳军与艾宝彬交易麻古23600粒(约重2124克)、冰毒800克,共计2924克。
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何艳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艾宝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赵俊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四、被告人艾凤力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被告人徐丰明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被告人马艳春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艾宝彬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法院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长春中院刑一庭陶铮法官介绍:“此案三名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因贩卖毒品数量大,分别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毒品案件的打击力度。”
案件二:七名被告人贩卖、非法持有毒品案四人曾有前科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喜双从“二哥”、“庆丰”(真名不详,均在逃)等人处购买或取得冰毒、麻古(冰毒片),除自己与同居女友被告人李婷婷吸食外,在长春市加价贩卖牟利,卖给被告人吕天柱、李英男等人。被告人李婷婷、赵长龙明知黄喜双欲向他人贩卖毒品,李婷婷仍陪同黄喜双乘坐赵长龙驾驶的车辆到约定地点与购买人见面交易,赵长龙见黄喜双携带的毒品数量不够,主动提供三小包冰毒,促使黄喜双顺利完成毒品交易,交易完成后李婷婷清点毒资并负责保管。李婷婷又先后陪同黄喜双向他人贩卖麻古,购买冰毒后参与分装,收取向赵长龙贩卖冰毒的毒资等。被告人李英男购买麻古除自己吸食外,加价卖给李婷婷。被告人王东向被告人刘勇等人卖冰毒,并借钱给刘勇。被告人刘勇从王东处赊购冰毒用于吸食,并向王东借款,后将部分剩余冰毒还给王东,又从他人处取得冰毒交给王东折抵所欠毒资。
经查,截至2012年3月15日,黄喜双贩卖麻古393粒(重约34.76克)、冰毒127.99克、摇头丸1粒(重0.25克);赵长龙贩卖麻古26粒(重约1.82克)、冰毒87.13克;李婷婷参与贩卖麻古303粒,(重约26.61克)、冰毒83.33克、摇头丸1粒(重0.25克);王东贩卖冰毒23.72克;刘勇贩卖冰毒8.91克;被告人李英男贩卖麻古20粒(重约1.8克);吕天柱非法持有麻古30粒(重2.75克)、冰毒30.66克。
本案中,被告人黄喜双曾因犯敲诈勒索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赵长龙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刘勇曾因犯流氓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吕天柱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根据七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喜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赵长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三、被告人王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四、被告人李婷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五、被告人刘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六、被告人吕天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七、被告人李英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三:被告人通过长途客车从河南贩卖毒品
被告人王小东在河南省通过一秦姓男子认识被告人张凤英和武东华,后通过电话联系二人贩卖毒品。2012年六七月间,张凤英从河南省濮阳市通过长途客车发货,王小东在长春市接货,以冰毒每克43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杜冷丁每支23元的价格,分两次卖给王小东冰毒248.25克,杜冷丁4000支(100毫克/支)。2012年7月初,武东华将包装好的冰毒和杜冷丁从河南省濮阳市通过长途客车发货,王小东在长春市接货,以冰毒每克430元、杜冷丁每支23元的价格,向王小东贩卖冰毒200克、杜冷丁500支。王小东接到杜冷丁后进行注试,认为质量不好,后将杜冷丁退回给武东华。2012年7月间,王小东在榆树市内,以每克冰毒550元的价格分两次贩卖给被告人杨国喜冰毒40克。2012年7月16日,王小东在榆树市环城乡平安村向杨国喜贩卖冰毒40克后,公安机关当场将王小东、杨国喜抓获。公安人员在王小东驾驶的轿车内收缴冰毒323.99克,杜冷丁2527支;在杨国喜身上及其家门前收缴冰毒42.57克。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小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张凤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武东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杨国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四:三被告人贩卖毒品同日被抓获
被告人李权谨在2011年3月替狱友闫某某保管麻古15000片和冰毒200余克,2011年3月末闫某某遭遇车祸死亡。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间,李权谨以每片麻古55元或50元的价格,多次向被告人金曼贩卖麻古。其中,2012年3月13日19时许,李权谨在长春市二道区金曼家中,以每片麻古50元的价格卖给金曼麻古1200片(共重约108克)。次日零时许,公安人员在长春市绿园区振武路附近将李权谨抓获,在李权谨驾驶的汽车内搜缴冰毒236.69克、麻古55片(重5.14克)。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间,金曼多次向被告人王玉钟贩卖麻古。3月14日零时许,公安人员在金曼家中将其抓获,在卧室保险柜内搜缴麻古1010片(重94.55克)、冰毒1.3克。2012年3月13日晚,被告人王玉钟在家中,以每片麻古70元的价格卖给张晓刚麻古10片(共重约0.88克)。当晚,由王玉钟驾车,张晓刚随王玉钟到金曼家楼下,14日零时许,王玉钟在该栋楼下向金曼购买200片麻古后,返回车上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张晓刚亦在车上被抓获,现另案处理。公安人员在王玉钟身上搜缴麻古200片(重18.9克),在张晓刚身上搜缴麻古6片(重0.52克)。
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判决被告人李权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金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玉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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