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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中国航天技术快速发展 空间活动法亟需跟上

2013年06月27日 10:3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CFP供图  

  对话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际法中心副主任、外层空间法研究所副所长       高国柱

  对话动机

  6月26日8时7分许,搭乘3名中国航天员的神舟十号载人飞船返回舱,在位于内蒙古中部草原上的“神十”任务主着陆场预定区域顺利着陆。

  这是我国载人航天工程的首次应用性飞行,也是我国载人航天“三步走”战略第二步第一阶段的收官之战。在这一阶段,中国发射了天宫一号,神七、神八、神九、神十飞船,突破了出舱关键技术、手控交会对接和自动交会对接技术等。

  我国已经跻身世界航天大国,但与技术上的进步与突破相比,中国的航天活动的立法尚须完善。如何健全完善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值得法学界深思。

  针对这一话题,《法制日报》视点新闻部记者与知名空间法专家高国柱展开了对话。

  □对话

  记者:在外层空间的活动,应该是脱离了人类社会原有秩序的活动,那么世界各国在进行此类活动时,有没有特有的一些原则或秩序?

  高国柱:由于外层空间是人类尚未完全征服的宇宙的一部分,因此,目前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法规则主要是联合国有关外层空间的五大条约,它们为规范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提供了基本原则。

  记者:这些原则的存在,主要用于约束哪些行为?或者换言之,在外层空间活动,会遇到哪些法律问题?

  高国柱:首先是外层空间的定义和界线问题,迄今为止各国对此并未达成一致。还有各国对外层空间是否可以主张或行使主权?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物体及其人员是否有管辖权和控制权?外空是否应当用于和平目的?如何理解和平目的的内涵?外空可以部署防卫性武器或用于军事利用么?什么是外空武器?

  还有针对外空资源,它是否属于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是否可以本着先到先得的原则利用外空资源?与此相对应的,各国在外空环境保护方面负有何种义务?再往大说,就是各国对其管辖下的空间活动应承担何种国际责任?

  另外,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空活动中产生的争端如何解决,也是很重要的法律问题。

  记者:众所周知,我国的航天航空事业正在飞速地发展着,那么我国航天活动的立法现状如何? 

  高国柱:我国目前规范空间活动的国内法主要有两个,其一是2001年颁布的《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其二是2002年颁布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此外,其他一些条例中也包含了航天技术和产品出口管制的内容。

  总体上看,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规范和管理空间活动的国内法,建立了空间物体登记、航天发射许可制度、航天技术与产品的出口管控制度,这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航天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记者:这样的立法现状和我国航天事业发展速度相适应吗?

  高国柱:和一些航天大国比较成熟的航天立法相比,我国现有的航天立法还是存在着立法层级较低,立法内容过于粗疏等问题,在航天管理机构、空间资产管理、信息与数据分享、空间物体损害责任、空间环境保护、空间产业促进等多个领域还存在着大面积的立法空白,亟需一部综合性的航天法作为指导航天活动的基本法。

  记者:既然缺少这样一部“基本法”,难道就没有相关部门或者法学家正式提出这个问题吗?

  高国柱:虽然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有关推进航天法的提案,但并没有相关部门将航天法立法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入2012年,随着各方认识的接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已经牵头展开了航天法的立法调研工作,有关部门也在其权限内积极地开展了相关工作。目前,航天法的立法工作正处于推进过程中。

  记者:目前国际社会对外层空间的立法现状如何?

  高国柱:目前国际空间立法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以联合国有关外空条约为代表的国际条约,即1967年《外空条约》、1968年《营救协定》、1972年《国际责任公约》、1975年《登记公约》和1979年《月球协定》,它们构成了国际空间立法的基本框架;二是部分国际条约中包含有规范外空活动的内容,如国际电信联盟(ITU)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和《国际无线电规则》、《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1998年关于国际空间站的《政府间协定》等;三是有关国际空间活动的软法,包括联大通过的有关外空活动的多个原则、宣言和决议。

  从严格意义上讲,第三类规则不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但其体现了各国的政治意愿,具有很强的法律效果,未来不排除以此为基础制定国际条约,也可能经过较长时间,这些原则和规则可能会转变为国际习惯法。

  记者:中国在国际社会关于外层空间的立法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

  高国柱:中国作为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成员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加入了除《月球协定》以外的其他四个国际公约,并积极参加了国际电信联盟(ITU)有关地球静止轨道位置和卫星无线电频率的协调工作及规则修订工作。中国代表多次在联合国外空委的会议上指出修订或完善现有外空条约的建议,中国还在2002年与俄罗斯等国联合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提出了《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武力条约》(草案)。2008年2月,中国与俄罗斯共同向裁谈会提交了该条约的修正草案。2009年8月,中俄共同提交工作文件,回应裁谈会各方对中俄外空条约草案的问题和评论。中国希望各方早日就这一草案展开谈判,达成新的外空条约。尽管美国极力反对该条约草案,但是中俄两国仍在继续努力使此草案发挥实际效力。中国的立场得到了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

  记者:随着中国在航天航空事业上的快速发展,在国际社会对外层空间立法上扮演的角色应该会越来越重要。当然,首先应该完善中国自己的空间立法,对此您有什么建议?

  高国柱:首先是要理顺现有的空间立法体制,适当集中空间立法的权限,提高空间立法的效率。由于中国空间法学界对某些空间法的重要概念的研究还不到位,因此还迫切需要加强空间法的基础研究,以便为空间立法部门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在做好这些准备以后,我们要看到世界上其他主要的空间大国,其空间立法都相对比较完备,不但有“组织法”,而且还有“行为法”。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英国等国都有《空间活动法》或类似的法律,上述国家还通过立法规定了空间活动的监管机构。

  中国的空间活动立法应当立足于自身的需要,在参考和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在现阶段,应当首先实现国际条约的“国内化”,将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空间条约的国家义务转化为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并加以实施;其次,立法关注空间技术的商业化领域,制定有关空间技术的转移与应用等内容;再有就是,制定有关空间旅游、空间环境保护、外空物体的探测与商业开发等领域的国内法。最终,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一部综合性的中国空间活动法。(记者  范传贵)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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