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扮乘客扣车 被指“钓鱼执法”终审败诉
□早报记者 陈祥木
两名执法人员扮乘客搭乘私家车,议价上车后立即以对方非法营运为由将车查扣,车主认为自己遭遇“钓鱼执法”,将石狮市交通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告上法院。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石狮市交通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败诉,须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钓鱼执法”中所处罚的1万元退还给上诉人邱尚勇。
事件
执法人员扮乘客被指“钓鱼执法”
据介绍,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发生在2012年9月27日。
邱尚勇,石狮市鸿山镇人,他在起诉书中称,2012年9月27日晚上8点多,他驾驶小轿车到石狮市区东港路办完事后,准备开车回家。这时,两名男子走过来询问邱尚勇:“搭你的车去祥芝伍堡清源社区要多少钱?”
“两人50元。”由于顺路,邱尚勇脱口而出。
令邱尚勇没想到的是,两人一上车,坐在副驾驶座的其中一名男子立刻拔走了插在车上的钥匙,坐在后面的另一男子则亮出证件:“我们是石狮市交通局的!”
随后,两人将邱尚勇的小车开走并扣押。事后邱尚勇了解到,这两名“乘客”确是石狮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他认为自己遭遇了“钓鱼执法”。
2012年10月15日,邱尚勇前往石狮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领车,结果被再次告知:“你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营运,必须罚款1万元。”
邱尚勇称,由于车子被扣后日常出行成了问题,为了尽快将车取出,他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缴纳了1万元罚款。
由于不服这一处罚决定,邱尚勇后来将石狮市交通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告上法庭。
一审
谈妥运价且上车已构成非法营运
2013年2月27日,石狮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邱尚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出示了自己收集的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实遭遇了“钓鱼执法”。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上述两名“乘客”李某星、洪某轮已谈妥运价且已经上车,构成非法营运的事实。执法大队派出 “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石狮市法院的一审判决是:维持石狮市交通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闽泉狮道运政(2012)罚字第20036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邱尚勇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
执法程序违法 处罚决定不当
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石狮市交通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两名工作人员李某星、洪某轮以乘客身份,与上诉人邱尚勇洽谈载客事宜,其执法行为是违法的。该大队根据李某星、洪某轮的调查笔录认定邱尚勇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但这一调查笔录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石狮市交通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程序违法,一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泉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石狮市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石狮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相关《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5日内返还以前对邱尚勇的罚款1万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石狮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担。(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