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保护未成年人不能总在条文上打“补丁”

2013年06月27日 17:20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针对近期校园性侵案频发,《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新增“防性侵教育”内容,但其执行力度遭到质疑。草案中“家长不得让未满10周岁的子女独处”的规定同样遭遇惩处力度不足难以有效施行的问题。(6月26日《广州日报》)

  国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各省、自治区也相应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但是大都立足于程序层面作出一些粗线条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试图通过给立法打“补丁”,对一些具体行为作出禁止规定。比如,2011年,河南省将“不满12岁不得坐在副驾驶位置”、“不得将未满7周岁的孩子长时间单独留在家中”等,写进了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让父母懂得该如何照顾与保护孩子,在细化方面这是一个进步。

  但是,环顾这些立法,给人两个感觉:一是具体行为的相关规定缺少系统性。未成年人的保护,涉及家长、学校、社会方方面面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有细致的操作手册。比如虐待,哪些行为属于虐待应逐项枚举;又如防性侵,跟别人交往禁止哪些行为应明晰等等。

  这么多年,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个案很多,只要对这些带有典型意义的个案逐一剖析,完全可以设计得更细致、更实用。单纯地打补丁,临时动议,如时下女孩遭性侵严重,就列入条文,尽管必要,但不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二是这些禁止的条款缺少强制性,即违规了如何处理,尤其是涉及父母的一些照顾义务部分,父母不执行,怎么监督管理与惩处?而且,父母被惩处孩子谁来照顾?一者我国尚没有剥夺监护权的司法制度,二者现有公共服务体系也不具备承担监护的能力。

  保护未成年人不能总在条文上打“补丁”,在强调责任时高高举起,而追究责任时却轻轻落下,无法落到实处。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应从结构上作出系统调整,才可能为具体条文设计和地方跟进创造条件。 □房清江

【编辑:王安宁】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5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