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主体资格不明 三起环保公益未被受理
环保组织维权样本
今年1月1日新《民诉法》实施之后 中华环保联合会遭遇诉讼主体不明难题———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环保公益诉讼只能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这也引来了一些环保组织的争议。事实上,中华环保联合会在今年1月1日新《民诉法》实施之后提起的三起环保公益诉讼,至今都没有被法院受理。
诉讼主体资格不明 三起诉讼遭拒
根据新民诉法第55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介绍,2012年以来,中华环保联合会多次接到山东潍坊昌乐县老百姓的举报,当地的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商品猪养殖场污染了几个村的饮用水源,长达9年的时间里,当地老百姓只能买水喝。
今年3月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公益诉状,要求当地的这家养殖场立即停止污染行为,并提出索赔700余万元,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而至今该案也未被法院受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是,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他们“拿不准”。
此外,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新《民诉法》实施之后提起的另外两起环境公益诉讼,也先后在山西忻州市中院和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遭拒。拒绝的理由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目前还没有公益组织是否具有环保案件的主体身份的司法解释。据马勇介绍,我国每年发生的环境污染案件有上千起,但能进入到诉讼程序的寥寥无几。
环保组织多 做维权诉讼少
据马勇介绍:该中心统计目前全国有几千家环保公益组织,但是真正做维权诉讼的很少。原因是环保公益组织遇到的维权困难包括准备阶段资金难筹、技术人员难找,诉讼阶段立案难、取证难、胜诉难,小的环保公益组织很难胜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根据马勇所说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没有隶属关系,只是独立运行。这样诉讼主体也只有十几家。
降低立案门槛是百姓环保维权根本出路
马勇说,长期以来我们国家遏制污染的手段主要以行政干预为主,要求污染企业停产,但是因为目前的法制环境不健全,受害百姓的赔偿问题却很少涉及。这也是污染企业污染成本很低,利润空间却很高,造成污染状况日益恶化的重要原因。
他认为法院应该尽快落实新《民诉法》,降低立案门槛,鼓励环保公益组织替民维权,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惩罚力度,加大污染企业的污染成本。
此外,他说中华环保联合会也接到过关于北京环境污染的线索,但是该中心目前还没有在北京提起诉讼的打算。文/本报记者 李罡
名词解释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国家环保总局主管,由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