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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报7起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

2013年06月28日 13:19 来源:湖南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从今天下午召开的全省“发展环境优化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优化办)共查处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543件,问责1514人。会上,还对其中7起典型案件发出通报。

  这7起典型案件分别是:花垣县排吾乡政府在矿区整治整合期间监管不力,放任辖区内矿硐借抽水非法采矿、个别人员偷挖矿石,严重影响了当地矿业整顿秩序,该乡乡长王建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新宁县司法局违反规定超标准收取涉外公证费、普法骨干业务培训资料费,该局党组书记、局长李祥清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株洲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芦淞大队三级警长罗萍,在查纠违规停放出租车的执勤过程中,与出租车驾驶员发生争执,态度蛮横,行为粗暴,受到行政记过处分;石门县交通运输局职工孙元宏,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桂阳县农办在为企业办手续时,先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办理,后在企业项目资金中报销烟酒款,责令其退还索要款项,县农办主任刘大社诫勉谈话,并作出书面检查;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钟生,为其兄钟某等人违规行为出谋划策,使多占的土地合法化,造成国有土地流失,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和撤销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张家界市审计局审计科科长王光权,在张家界某企业入股并参与经营管理,受到行政撤职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这7起案件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直接损害了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要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断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要坚决查处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做到零容忍、有案必查,绝不姑息迁就。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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