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栈无执照转让惹官司
2013年06月28日 14:37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一家客栈未取得经营权,周某却与他人签订转让合同,直接惹来了一场官司。
去年,任某联系上要转让客栈的周某。经过协商,双方签订《客栈经营权转让合同》。付了首期20万元后,任某才发现客栈并没有取得相关执照,无法合法经营,于是,任某将周某告上了法庭。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近日,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未取得经营权的情况下,与任某签订转让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周某主观上存在过错,任某亦未尽到应尽义务,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做出周某归还转让款、房屋押金等判决。
【编辑:王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