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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赡养老人单位应出面督促

2013年06月30日 15:35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大批劳务派遣公司出现,规避法律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从明天起,新《劳动合同法》、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一批法律修改后正式施行,针对现实问题加大力度保护劳动者、老人等权益。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

  今年7月1日,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相应规定。

  新增“常回家看看”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新增“常回家看看”等对老年人的利好内容。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如赡养人在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

  由于“不孝子”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清官难断家务事”,外界又不便介入。针对这一现象,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记者 宋宁华)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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