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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探讨新刑诉法下监视居住与人权保障

2013年06月30日 16: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6月30日电 (记者 杜燕)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半年,来自中国法律界的专家和学者们30日汇聚京城,探讨新刑诉法下的侦辩关系以及对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防止执法中对人权的侵害等问题。

  在谈到制定监居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徐表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些问题。了解到最近有媒体报道了内蒙古富豪在南海被扣,公安机关采取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家属质疑敛财式执法等内容,引发法律界对人权保障的担忧。因此有必要开会研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表示,监视居住在这次刑诉法修改以后实际上在适用条件上发生了变化,总体上来说监视居住在两种情况适用:第一是已经达到逮捕条件但没有逮捕必要的法定的情形才适用监视居住;第二种情况就是在适用取保候审过程中不足以防止危害性或者脱保的,违反取保候审的法定义务适用监视居住。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称,在检察院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能不能够直接采用监视居住,而公安机关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可以用监视居住,就是取保候审无法使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长张建伟指出,监视居住现在公安机关程序上确实有瑕疵。怎么防止执法者利用指定监视居住等强制手段来插手经济纠纷,怎么防止用司法人质的方式来替人家讨债,即公权力的家丁化、黑帮化等?我们有机制,就是检查机关的监督。

  至于报道中提到的“敛财式执法”,他表示,检察机关应该有责任去查,确认确实就是经济纠纷应该进行纠正。

  他表示,一般的监视居住不局限于室内,但指定监视居住则根本走不出室内,是对人权的一种侵犯,所以指定监视居住制度在设计上是否侵犯宪法的人身自由权利等值得检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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