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掌掴诱发学生精神分裂症 学校担责赔偿10万
参与互动(0)没做作业,被老师打了一个嘴巴;抄袭其他同学的作业,又被老师打了两个嘴巴……朱某因此诱发了分裂症。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就一起学生诉某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向该市教育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师德教育,规范教育管理,防止体罚学生。
朱某系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2006年2月16日下午,在第三节语文课上,因其未做作业,被老师孔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打了一个嘴巴。同月24日下午,在第四节英语课上,因其抄袭其他同学的作业,又被老师刘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打了两个嘴巴。朱某精神上出现异常,次日到如皋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当月27日被送至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后,朱某因精神分裂症,在家人的陪同下长期持续治疗,期间学校分别派人带朱某到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南通第四人民医院门诊治疗。
经如皋法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5月18日对朱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者朱某罹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缓解期,体罚对被鉴定者患精神分裂症起诱发作用。如皋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由该中学承担70%的赔偿责任。据此,如皋法院于今年3月28日一审判决,被告某中学赔偿原告朱某各项费用总计97977.29元。学校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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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师德教育,防止体罚学生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原告朱某在上初二年级时,因其时常不完成作业及抄袭他人作业,两名任课老师非但没有采取正确有效的教育措施,而是以打嘴巴、打耳光的方式当众进行体罚,严重侵犯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导致其后原告朱某出现精神异常,患上精神分裂症。本案人身损害,无论是对朱某本人,还是对其家庭而言,都造成了极大伤害,尤其是朱某今后的生活与工作均将受到影响与妨碍。因此,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教育部门加强师德教育,规范教育管理,防止体罚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法官提醒,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的责任,老师为人师表,应关心、爱护学生,对学习有困难等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通讯员吕祝华记者殷再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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