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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潜入邻居家拿钱 后电话告知写了欠条算借用

2013年07月01日 15:25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参与互动(0)

呆呆鱼图

  何某一直想外出打工,但一直苦于没有路费。去年12月31日,他想起邻居宋某家条件不错,且宋某习惯将钥匙放在门口的花坛里。有了这样先决的优势,何某动了歪心。当日,何某窜至宋某家,先是拿钥匙打开门,后又用工具撬开房间内一皮箱,窃得宋某未到期定期银行存单一张(内有11000元存款)、1200元现金及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环。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金项链、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1550元。

  当日下午,何某乘车从东台去往苏州。离开前,他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宋某10000元)与窃得的存单一并放于自家抽屉内。与此同时,宋某打电话给何某询问,电话未接通。次日上午8时,何某主动打电话给宋某,承认东西是自己偷的,存款和欠条留在自己家中,希望宋某不要追究自己的法律责任,同时,他承诺半年内会归还自己所“借”的东西。很快,宋某在何某家中找到欠条及被偷的存单。

  分歧>>>

  对于犯罪嫌疑人何某是否构成盗窃罪,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何某与被害人宋某系邻居关系,相互之间比较熟悉,经常走动,熟知钥匙摆放位置,且何某在事后留下欠条,并承诺偿还,因此何某的行为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何某秘密潜入被害人宋某家中,采取工具撬开皮箱,窃得其中财物,其在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后,留下欠条在自己家中,并不能影响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与秘密窃取的事实,因此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何某的行为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特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在本案中,被害人的现金等物被拿走并非被害人真实意思表示,何某虽事后留下欠条和电话告知,但这纯属单方行为,并非双方合意的结果,因此其行为不具备民间借贷特征,不能认定其行为是借贷行为。其次,何某具有秘密窃取的事实。何某在作案前和作案过程中,均未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对此也并不知情,嫌疑人作案后告知,只能使被害人事后知情,而不影响作案时秘密窃取事实成立。第三,何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嫌疑人何某在盗窃行为事实完毕后,并未在第一时间告知被害人宋某,而是在宋某怀疑何某盗窃,打电话给何某追问,才承认盗窃,交待欠条与存单在自己家中,希望宋某能放过他,且欠条数额小于实际盗窃数额,因此,何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虽其言明事后归还,但这只是一种愿意退赃的表现,不能影响对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第四,何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何某取走被害人宋某的财物,侵害了宋某对自己财物的所有权,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符合盗窃罪的客体要件,何某作案时年龄30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综上,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构成盗窃罪。(记者纪树霞 通讯员张越)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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