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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匾掉落砸伤小工 雇工干活受伤谁赔?

2013年07月01日 16:06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25岁的外地进京打工者熊某为茶楼租户安装牌匾,不想悬挂牌匾的屋檐脱落,致熊某重伤。熊某将茶楼租赁合同签订者杜某、实际承租人刘某、房屋产权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四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部分支持了熊某的诉讼请求。

  去年6月9日下午,熊某和哥哥朱某、嫂子及小侄子前往西三旗一家茶楼,为租户杜某安装门头牌匾。装完,熊某正在牌匾正下方收拾工具,突然轰隆巨响,悬挂牌匾的屋檐瞬间脱落,连同牌匾将熊某狠狠砸倒在地。

  熊某住院22天,至今仍在恢复中,面临终身残疾的可能。他要求租户等四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5183元。

  租户杜某辩称,自己只是受刘某委托签订租赁合同,与刘某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而刘某称,其与熊某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对损害不承担责任。

  另一被告房产公司认为,公司开发的房屋没问题,屋檐是租户自己添加的附着物,并非公司所有。公司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

  物业管理公司也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没实施侵权行为,亦无过错。

  法官释法

  究竟谁该为熊某的悲惨遭遇负责?遇到类似侵权事件时,该找谁赔偿,又如何举证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由此海淀法院的杨静法官认为,对于此类纠纷,应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被侵权人只对侵权行为、结果及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纠纷发生后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其若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即可免责。

  1.屋檐及牌匾归谁所有?房屋所有人是否该承担责任?

  屋檐及牌匾属于悬挂物。此案中房屋产权人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时并无屋檐,房屋质量也无问题。屋檐系租户装饰房屋时安装的,应归租户所有和使用,故房屋所有人不应承担责任。

  2.租赁合同签订人与实际承租人不一致,谁应承担责任?

  刘某与杜某之间应属间接代理,杜某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其为房屋使用人,并对房屋负有维护、管理义务,故应当对外承担责任;刘某是实际承租人,实施具体行为,亦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3.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租户进行房屋装修时需经其审查和监工,但其未尽到相应义务,致使不具有装修资质的人员安装了屋檐,故应承担责任。

  4.熊某自身是否有过错?

  通过监控录像可以发现,熊某及朱某施工时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还放任幼儿靠近施工地点,未充分预料到施工中及施工后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综上,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杜某、刘某、物业管理公司及熊某本人对该事故均存在过错,故应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刘某及杜某作为致损物件的所有者及使用者,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致使具有安全隐患的物件脱落造成他人损伤,故应共同承担主要责任,责任系数为80%;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熊某自身疏于防范,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系数为10%。

  最终,法院根据有效的证据材料及实际发生的金额,依法判定的赔偿数额为99083元,各方按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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