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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约却让老板买单 债主拿收据找老板要钱败诉

2013年07月01日 16:43 来源:海口晚报 参与互动(0)

  债主拿收据找老板要钱败诉

  不被公司认可的协议

  “员工和别人签协议,产生纠纷应该自己处理。”6月30日,文昌文城鑫波鸿运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永波说。这段时间,一场欠款风波令他头痛不已,直到6月14日拿到一审胜诉的判决书,他的心里才稍稍松了一口气。

  5月初,符永波收到文昌市人民法院的传票,让他于5月20日下午去开庭。原来,2011年10月2日,文昌文城鑫波鸿运废品回收有限公司的员工杨观林和何发坤签订《协议书》,将一项铺设水泥地板的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何发坤,同年10月20日工程完工。何发坤称,自己的3万元工程款一直没有拿到,便以合同纠纷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还钱。

  对于何发坤的要求,符永波难以接受。他说,协议是杨观林私下和何发坤签订的,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委托杨观林去签协议。因而两人的协议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公司也不认可,更谈不上欠工程款,何发坤告错了人。

  在杨观林和何发坤签订的《协议书》中,记者看到,上面只有两人的签名,没有符永波的签名,也没有文昌文城鑫波鸿运废品回收有限公司的盖章。

  何发坤则坚持认为,虽然签协议的是杨观林,但工程属于文昌文城鑫波鸿运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既然自己已经按协议完工,该公司就应该给钱。

  讨债没欠条却拿收据

  通常情况下,证明别人欠了钱,手中要有欠条为证。可整个诉讼过程中,何发坤无法出示欠条,而是拿出一张《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的落款日期为2012年1月13日,上面记载着“金额合计76650元,已付46650元”,并加盖着文昌文城鑫波鸿运废品回收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何发坤称,两个数字之差即3万元,就是文昌文城鑫波鸿运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欠自己的工程款。在收据的“单位或个人名称”一栏,写有何发坤的名字。何发坤说,名字是自己写上去的。

  对于这张《收款收据》,符永波提出了质疑:收据不是欠条,只能证明“收到了多少钱”,而不能证明“欠了多少钱”。而且收据上的名字是何发坤自己写的,根本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文昌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文昌文城鑫波鸿运废品回收有限公司没有委托员工杨观林与何发坤签订《协议书》,那么在两人私下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没有得到公司追认的情况下,《协议书》对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此外,虽然何发坤持有的《收款收据》加盖了文昌文城鑫波鸿运废品回收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但不能充分证明该公司欠何发坤3万元。

  6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何发坤的诉讼请求,并由何发坤承担案件的受理费550元。

  以案说法

  给谁干活

  找谁签约

  随着自身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很多人做工之前有了“签合同”的意识,但合同的效力问题容易被忽视,司法实践中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开旺说,《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合同产生效力,是对合同的当事人而言的。因而,合同不能一签了之,一定要先弄明白合同的当事人是谁。

  “给谁干活,找谁签约。”曹开旺提醒,如果给公司做工,就要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授权的专人签合同,同时要求加盖该公司的公章。公司员工甚至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私签的合同,都不能代表公司,对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给个人做工,最好让本人自己当面签字并加盖印章。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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