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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洛宾之子状告38家娱乐场所 索赔总额56.87万

2013年07月09日 13:32 来源:宁波日报 参与互动(0)

  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透露,该院和慈溪、余姚等我市基层法院近日连续受理了38起著作权纠纷系列案,原告为已故的著名“西部歌王”王洛宾之子王海成,全市38家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成为被告。该系列案索赔总额56.87万元。

  王洛宾(1913-1996)是中国20世纪最负盛名的民族音乐家之一,有“西部歌王”美誉。1938年他在兰州改编了第一首有影响的民歌《达坂城的姑娘》,从此与西部民族音乐结下不解之缘。他在大西北生活了近60年,创作了7部歌剧,搜集、整理、创作歌曲1000余首,其中《在那遥远的地方》、《康定情歌》等作品广为流传,成为民族音乐的经典。王洛宾生前曾立下遗嘱,将包括其作品著作权在内的全部遗产,指定由其三个儿子(长子王海燕、次子王海星、幼子王海成)继承,并进行了遗嘱公证。2008年3月,王海燕、王海星通过法律手续,将两人享有的王洛宾音乐著作财产权全部转让给小弟王海成一人所有。

  近来年,针对王洛宾作品著作权被大量侵犯的现象,王海成在全国发起了维权诉讼,并于近日将这一行动推向宁波。据法院介绍,王海成在此次起诉中称,根据我国著作权的有关规定,其作为王洛宾全部歌曲著作财产权的惟一继承人,享有许可他人公开表演或者公开播送音乐作品表演的权利。但38名被告未经其许可,利用专业设备向消费者播送王洛宾音乐作品用以经营,侵犯了其相应权利。据此,原告要求38名被告按照每首歌曲400元至500元不等的数额支付赔偿金,合计56.87万元。

  此次被起诉侵权的娱乐场所共38家,每家的点歌系统等终端中,分别收录有王洛宾的创作歌曲20余首至30余首不等。据了解,为获取众被告涉嫌侵权的证据,今年1月,原告委托其代理人与公证人员来到宁波,连续多日在我市娱乐场所“消费”,通过包厢内的电脑设备,按照歌曲名称选歌后进行播放,对全部取证过程作了录像。

  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表示,以娱乐场所经营者为被告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已成为近年来知识产权诉讼案的主要类型。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诉讼过去大多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等为原告,现在,王海成作为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不论被告对象经营规模大小,分区域集中提起诉讼,这种新的维权形式的出现,应引起娱乐场所经营者的高度关注。

  目前,该批系列案将进入具体的审理环节。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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