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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时被撞成植物人 伤者获赔103万元

2013年07月09日 16:11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刘某驾车将步行的陈某撞成重伤,陈某经抢救后不幸成为植物人,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刘某最终赔偿陈某103万元,并被判缓刑。

  2012年10月29日,刘某驾车在市区琵琶山路自南向北行驶时,将步行的陈某撞成重伤,脑袋受到重创的陈某,经抢救不幸成为植物人,经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案件起诉到济宁高新区人民法院后,办案人员了解到被告刘某只有22岁。

  受害人陈某独自一人在济宁工作,月收入四五千元。父母和哥哥都在河北老家务农,其工资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现在陈某被撞成植物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加上医疗费一项花费30多万元,对其家庭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事发后,陈某家属来法院时情绪激动,要求法院对刘某从重处罚,并要求赔偿损失200余万元。法院合议庭认为,此案的关键是能否将民事赔偿问题处理好。了解到刘某在老家滕州市区有一套房产后,办案人员及时对房产进行了查封,以促进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同时,办案人员连续跑去10余趟,反复耐心地做双方的工作。

  经过一个多月的艰苦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最后,刘某同意赔偿原告方91万元,加上保险公司赔偿的12万元,陈某家属实际得到了103万元赔偿款,使得医疗费及陈某以后的生活都有了保障。

  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面对刑事处罚和巨额赔偿,后悔不已的刘某痛心地表示,开车千万要小心,一旦出事故让两个家庭出现悲剧,真是害人害己。(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周庆祝 魏金环)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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